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對于被扣押后應當退還的財物只規定:“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但是,應當在財物被查扣后多長時間內查明與案件無關卻沒有規定。這樣,就必然導致“應當在三天內退還原主”的規定實際上是一個無期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律分析:1、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應當沒收,依照規定處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合法財產,如果不是必須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以保證被害人的生產、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屬于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
3、已腐爛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變賣;
4、作為證據的實物。在被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中,對于其中與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關系,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原則上應當隨案移送,但是有些實物由于其性質、體積、重量等愿意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并將其清單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5、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對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外,還應同時決定對涉案財物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法律分析:1、扣押是行政機關強制扣押當事人財產,限制其占有和處分的措施;查封是對財產所有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就地封存、貼上封條,不允許任何機關和個人使用和處分;
2、查封一般是對不可移動的財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將可移動的財產轉移他處置于行政機關的控制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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