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沒有《刑事案件案由規定》。
《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中對案由的解釋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繼承、收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等)。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通常是公訴案件,不在立案庭立案,因此不需要相應規范的刑事案件案由規。
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系合并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擴展資料:
案由適用范圍和確定時間:
在立案審查階段,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階段,如果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應當根據審理后確定的法律關系性質來確定結案案由。因此,本規定既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也適用于審理階段,但法律文書和卷宗封面等均應以結案案由為準。
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
鑒于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系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案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怎么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于刑事類型的案件主要是分為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的,還有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院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涉及到職務犯罪的案件,還有就是重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一些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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