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劃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四)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中侵權賠償的范疇包括哪些
人身與財產雙重侵權賠償涉及醫療、護理、交通等康復費及誤工損失,若致殘則需支付輔助器具費與賠償金;
如導致死亡,須承擔喪葬費與賠償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人身的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符合什么條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條件:
(一)須有違約行為。
(二)須受害人損失。
(三)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四)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中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若其行為導致他人民事權益受損,且法律規定其應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須依法承擔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若侵權行為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構成威脅,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措施。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兩人以上共同侵權導致他人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侵權的,應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若教唆或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且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監護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多人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能確定侵權人的,由侵權人負責;不能確定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多人分別侵權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多人分別侵權造成同一損害,能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可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損害完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時,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若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行為受損的,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他參加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且情況緊迫時,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保護自己權益,但需立即請求國家機關處理。若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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