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傷殘屬于較為嚴重的傷殘等級,賠償金額通常較高,但具體數額因多種因素而異,難以確切給出一個固定的數值。一般來說,在工傷領域和人身損害賠償領域,賠償項目和計算方式有所不同。在工傷中,主要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相應待遇;而在人身損害賠償中,需根據侵權人的責任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賠償責任主體和賠償數額。
賠償通常會考慮傷殘程度對受害人勞動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精神狀態等多方面的影響,旨在對受害人因傷殘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痛苦進行合理補償,使其盡可能恢復到傷殘前的生活狀態或得到相應的經濟保障。
工傷賠償情形: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導致二級傷殘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導致二級傷殘的;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導致傷殘的等,都應獲得相應工傷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情形:交通事故中,因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導致他人受傷被鑒定為二級傷殘的;在公共場所或經營場所,因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造成二級傷殘的;因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他人使用過程中受傷構成二級傷殘的;醫療事故中,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導致患者傷殘為二級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相關責任方進行人身損害賠償。
賠償標準根據地區不同會存在不同的情形,一般情況下:
1.工傷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5%,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此外,還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根據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票據確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此外,還可能涉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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