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兩種法律文書的性質作用不同。檢察建議書是針對社會治安和綜合管理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所制作和使用的檢察工作文書。而檢察意見書則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認為應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所制作和使用的檢察法律文書。
2、兩種法律文書的制作依據不同。建議書和檢察意見書的制作和使用,有著各自的法律依據和內部規定。
3、兩種法律文書的適用范圍不同。根據有關規定,建議書主要適用于規定等的九個方面:意見書主要適用于對被不起訴人須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以及民事檢察工作中對有錯誤但尚不需要提請抗訴的案件等兩個方面
4、兩種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內容不同。建議書的格式和內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第107樣式的規定來制作的見書的格式和內容則是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律文書格式》第84樣式的規定來制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 第四條 提出檢察建議應當有事實依據,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建議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切實可行。檢察建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問題的來源或提出建議的起因;
(二)應當消除的隱患及違法現象;
(三)治理防范的具體意見;
(四)提出建議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五)被建議單位書面回復落實情況的期限等其他建議事項。
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申訴復查程序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錯誤并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會在研判案件之后決定是否復查。若決定復查,則要擬定復查計劃并明確復查的目標,隨后進行復查。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復查規定是什么
1、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分別受理,依法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訴人。
2、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材料應迅速審查,認為需要復查的,由承辦人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復查。對批準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擬訂復查計劃,確定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以及復查的方法、步驟、措施和完成的時間等。
3、復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內容包括:①申訴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事實;②查證的情況和結果;③復查處理的意見。結案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重大的案件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結案處理,必須履行法律手續。法院原判決、裁定正確的,駁回申訴,并制作駁回申訴通知書。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應制作改判建議書,建議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要時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可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于上訴。
二、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敘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
(1)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2)申訴的受理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②原審被告人在《若干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①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
②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若干意見》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三、申訴的審查處理
(1)人民法院對申訴的審查處理
1、受理、審查處理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進行。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堅持申訴的,應當受理。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定。
2、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這些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3、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①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②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③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④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⑤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12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⑥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規定的;⑦量刑明顯不當的;⑧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⑨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并導致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對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5、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復查完成后,檢察院要作出復查報告并將結果告知原審法院。如果判決正確,則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若認為法院的判決有誤,則要通知法院重新審理。復查制度是對于當事人最后的救濟途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