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停該如何賠償?
企業遭遇關停,賠償方式多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四條與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吊銷許可證、執照及停產停業等情況應予賠償。賠償范圍包括吊銷經營許可證、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后,企業產生的必要性經常性開支,如人工、房租、水電及運輸費用等。
理解賠償概念時,需注意刨除利潤及收益之外的必要支出,企業收益不在賠償范圍之內。若政府或行政職能相關部門違法關停企業,需承擔賠償責任。若協商解決,則需進行資產評估。征收拆遷參照征收拆遷評估標準,環保則依據環保質量標準進行評估,確保企業資產價值確定,采用收益法或基準計價法評估。
若政府施加侵害權利行為,如破壞廠房、拆卸設備導致企業無法正常運營,賠償范圍將限于停產期間的必要性經常開支。合法企業根據權利侵犯情況,可參照國家賠償法尋求賠償;若權利未被侵犯,處于協商階段,則需根據關停目的(產業政策調整、環境問題、征收拆遷或地方產業結構調整)進行資產評估,最終確定協商談判價值和賠償問題。
企業停產停業員工補償標準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應當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勞動者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是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一般企業停產停業損失的確定:在實際生活中,來自全國各地的人問出最多的問題同時也是相同的問題是停產停業的標準是什么。大家都想得到一個具體的、詳細的標準來確定自己的補償。然而實際的法律中卻沒有規定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的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17條 對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
第23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14條 停產停業損失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還未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具體補償的細則。在地方的實際征收的過程中,停產停業損失的標準比較低,如果企業面臨拆遷的話,再次復工生產的幾率比較小。同時還有的就是在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得到的保護更少。
企業停產停業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企業停產停業員工補償標準補償標準是,企業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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