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兩種保證方式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現(xiàn)金作擔保。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guī)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論取保候審是由哪個機關決定的,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都由公安機關來認定。公安機關認為應對保證人罰款的,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對保證人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現(xiàn)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guī)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guī)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采取保證金保證的,保證金的數(shù)額由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既要考慮其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jīng)濟承受能力。對于確定較小數(shù)額保證金就能起到保證作用的,就不應再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數(shù)額。保證金的收取和保管,則統(tǒng)一由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即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
主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不分主犯還是從犯的,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都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兩種保證方式為提出保證人、交納保證金。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保證金數(shù)額要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jīng)濟狀況等情況后確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檢察院取保候審有幾種
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六十七條之相關明文規(guī)定,檢察機關可對以下四類情況的被告人實施取保候審:首先是那些可能被處以管制、拘役或單獨適用附加刑的被告人;其次是可能被判處罰金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但通過取保候審措施并不會導致其產(chǎn)生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再者就是針對患有嚴重疾病、喪失自我照顧能力,或是孕婦以及正在哺乳期內的嬰兒母親這類被告人,同樣可通過取保候審來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最后則是在羈押期限即將屆滿時,若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處理,也需考慮對被告人進行取保候審。
什么是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是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2、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里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打。
3、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適用的情況: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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