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慢性疾病坐牢怎么辦
非傳染性的慢性病一般不屬于不適合羈押的疾病,判決生效后都可以交由監獄執行刑罰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非傳染性的慢性病一般不屬于不適合羈押的疾病,判決生效后都可以交由監獄執行刑罰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監外執行的條件
監外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并需要保外就醫:這一條件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確保罪犯在疾病期間能夠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例如,患有嚴重的傳染病或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等情況,在評估其病情嚴重到需要保外就醫的程度后,可以考慮監外執行。
罪犯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是基于對婦女和兒童權益的保護,確保她們在懷孕期間和哺乳期間能夠得到適當的照顧和營養。監外執行有助于保障婦女和嬰兒的健康,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家庭和兒童福利的關注。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這主要是考慮到那些因為身體原因無法自理的罪犯,在監獄中可能無法得到適當的照顧。然而,這一條件也要求法院嚴格評估監外執行是否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確保社會安全不受威脅。
綜上所述,監外執行的條件綜合考慮了罪犯的健康狀況、家庭狀況以及社會安全等多方面因素,旨在平衡罪犯權益保護和社會安全維護之間的關系。
有糖尿病被判刑一年,監獄會收嗎?
糖尿病不是法定保外就醫病種。而且這個病本身也不是嚴重的病癥,就是一普通的慢性病。因此是不能保外就醫的。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于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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