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經鑒定認定為九級的,工傷賠償標準為:
1、醫療費:實報實銷,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規定標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且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可以要求補助交通費和食宿費,具體費用參照當地規定標準
3、輔助器具費: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輔助器具,具體費用參照規定標準
4、停工留薪工資:按照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短的確定,參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一般不超過12個月
5、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費標準參照當地相關規定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工傷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納工資、繳費工資。
7、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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