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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花錢買刑(刑事和解賠償金額過高如何處理)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3 14:32:05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了總則。這是憲法有規定以來,我國部門法第一次有了人權規定。
嚴格限制“關押”不通知
  有利于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背景:老刑訴法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
  新刑訴法:對有礙偵查進行了“雙層”限制:限定在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兩種犯罪中;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禁止強迫自證其罪
  對遏制刑訊逼供起重要作用
  背景: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趙作海案等冤假錯案,吹響了遏制刑訊逼供的“號角”。
  新刑訴法: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一取證原則,同時,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為保證訊問過程的合法性,防翻供等,修正案規定了錄音、錄像以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其中,對于可能判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須錄音或者錄像。
  強化證人義務保護證人安全
  緩解證人出庭率較低的問題
  背景:證人出庭率較低。
  新刑訴法: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予以一定處罰。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拘留。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檢法機關應采取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包括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同時賦予了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請求保護”的權利。
  如無新罪“上訴不加刑”
  避免一審二審踢皮球
  背景: 實踐中存在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有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要么打電話要么發函,要求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變相加刑。
  新刑訴法:對于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原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檢察院抗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判決或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貪官外逃人財兩空
  避免巨額違法財產無法追繳
  新刑訴法:“特別程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增加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并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
  偵查階段律師辯護
  偵查程序不再是“針插不進”的私密空間
  新刑訴法: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刑事和解防“花錢買刑”
  新刑訴法:明確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為了避免花錢贖刑等危險,和解范圍限制在部分危害較輕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強調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同時規定,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監視居住減少羈押
  體現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新刑訴法:將監視居住定位于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并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一定會判刑嗎?

一、在我國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一定會判刑嗎? 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不等于就不用被判刑了,不過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院會按速裁程序進行。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1、獨立或包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現有認罪認罰規定的關系 現行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程序及從寬量刑均有規定,但都散見其中,未成體系。如《 刑法 》 第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第二款對 自首 、坦白情節及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 貪污罪 、 行賄罪 、 介紹賄賂罪 規定了或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適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對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達成 刑事和解 等情節在量刑上確定了從寬幅度。《 刑事訴訟法 》 規定了簡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試點中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是簡化此類案件辦理流程的新探索。 有觀點認為,現有相關審理程序、 訴訟 制度體現程序從簡有余,但實體從寬不足,從寬情節大多是“酌定型”或“可以型”,從寬的決定權仍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產生有效的認罪認罰吸引,提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是一種獨立于現有認罪認罰規定的制度創新,其設立的目的在于通過量刑協商,鼓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自愿認罪認罰,以達到實體法上的剛性從寬,并帶來辦案程序的簡化、高效。“獨立說”在制度設計中強調控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較法定量刑更為優惠的量刑協議,法院對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量刑協議的合法性審查確認后徑行判決。 現行認罪認罰案件訴訟程序及相關制度適用的前提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認犯罪事實并接受刑事處罰,其認罪認罰情節在客觀上也必然帶來量刑從寬的效果,理應歸屬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體系之中。雖然從寬的裁量權在法院,但《量刑指導意見》對于從寬情節的類型及量刑幅度已經做了明確規定,基本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完善的過程中,如何有效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自愿認罪認罰,如何保障量刑協商及程序選擇的自愿性、合法性,如何協調實體從寬與現有制度、程序間的關系才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2、量刑協商——對訴辯交易制度的合理借鑒 現行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速裁程序運行機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能夠帶來辦案程序的簡化和辦案效率的提高,但時間和程序上的縮簡并不足以吸引犯罪嫌疑人自 立案 之初自動選擇認罪認罰,且審理程序的適用是事后的,對被追訴人而言,量刑減讓才是認罪認罰的最大心理動因。因此,充分發揮量刑激勵機制的作用是認罪認罰制度的基礎。 量刑激勵機制發揮作用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量刑結果有合理預期,其自愿認罪認罰能夠獲得量刑減讓,并在庭前就量刑與控方有一定的協商空間。自首、坦白、退贓、賠償等認罪認罰情節已為《量刑指導意見》所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專業 律師 的幫助下或檢察官的釋明下對量刑結果形成合理預期不存在障礙,但控辯雙方就量刑減讓可協商的空間和幅度是多少卻值得研究。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控辯雙方的量刑協商仍應以 《刑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既有量刑情節為依據,減讓幅度則以《量刑指導意見》確定的幅度為限,以避免“花錢買刑”或同罪所判 刑罰 差距過大等損害法律統一和司法權威的現象發生。但在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有必要對《量刑指導意見》做進一步細化,明確不同階段不同程度的認罪認罰情節所適用的具體從寬幅度,一來有利于控辯雙方對案件的量刑結果有趨于一致的預期,二來不至造成量刑協議與法官的裁量差距過大。另外,量刑激勵還可以體現在強制措施的變更、 罰金 與 管制 的協商適用以及非監禁刑的從寬適用上。對于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并積極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進行量刑協商時可考慮變更 羈押 措施、單獨適用罰金刑,對于符合 社區矯正 條件的可從寬考慮適用管制、 緩刑 等。 3、從寬期待與訴訟效率的平衡——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于偵查、審查起訴至審判的整個訴訟過程,涉及自偵查階段開始的認罪認罰選擇,審查起訴階段的量刑協商以及審判階段的自愿、合法性審查和庭審簡化,故有必要對各訴訟階段的辦案程序進行適當調整,同時又必須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1)偵查階段。 鼓勵和引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自愿如實供述罪行并不會減弱公安機關的偵查責任,公安機關仍應依法全面收集 證據 材料,查明案件事實。相反,偵查階段的自愿認罪可能對防范證據非法取得和案件快速、高效偵破起積極作用。偵查機關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告知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法律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啟動請求權。對于未委托 辯護人 的犯罪嫌疑人,應及時通知值班律師就認罪認罰事宜提供詢問。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保證辯護人、值班律師的訊問在場權,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權,以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2)審查起訴階段。 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材料之前應當核實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及過程的合法性,再按照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或起訴的法律規定處理。對于應當起訴且滿足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按照量刑協商程序告知被告人指控 罪名 ,與其案件事實、認罪認罰情節有關的量刑規定以及可能的量刑結果,并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值班律師進行量刑協商,提出量刑和審理程序建議。對于偵查階段未處理的退贓退賠、刑事和解等事宜,在量刑協商階段有必要一并處理。被告人自愿認罪,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審理程序建議的,應當簽署具結書。起訴時,檢察機關應當將案卷材料、量刑協議、具結書一并移交法院。對于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案件,檢察機關起訴時還應就審理程序向法院提出建議。為保障量刑協商時的信息對等,在此階段應健全證據開示制度。對于達成量刑協議并簽署具結書的被告人,還應賦予其認罪認罰表示撤回權。 3)審判階段。 對于檢察機關按照認罪認罰從寬規定提起 公訴 的案件,法院應當首先確認案件不存在不應或不宜適用的情形,如被告人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因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而不足以從寬處罰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法院依照認罪認罰從寬規定審理案件時,應重點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控辯協議的合法性,包括被告人是否具有為認罪認罰意思表示的認知能力和精神狀態,作認罪認罰答辯時是否受威脅或引誘,是否有效參與協商并對協議內容和訴訟權利減損后果有充分認識。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的,可以對庭審做相應簡化,但應當保障被告人最后陳述的權利。對于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一般應采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控辯雙方達成的量刑協議并當庭宣判,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罪名與指控罪名不一致、違背意愿認罪認罰、擬宣告刑與量刑協議差距過大、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出現時,應及時終止適用認罪認罰案件審理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其實認罪認罰的具結書不管是否簽字都是最終要被法庭判刑的,因為檢察院沒有任何的資格對我國公民判刑的,而且檢察院給出的量刑意見不等于就是最終的判刑結果的。在確實違反了 《刑法》 的情況下最終都是要參加刑事審判的這個過程的,簽了認罪認罰書就可以不被判刑的話,那社會將毫無秩序可言。這就是檢察院讓簽認罪認罰一定會判刑嗎的所有內容了。 綜上所述,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不一定會判刑,只要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不嚴重,法官可以判定其進行 拘役 ,時限一到,就可以放行。但情節嚴重的,盡管會做出寬大處理,但法律仍然是最公正的,應該按照原有的處罰進行 減刑 ,不能有所差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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