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刑事執法科的工作:
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職責分為以下四類:
一是刑罰執行的檢察職責:主要包括:死刑執行的檢察職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有期徒刑執行的檢察職責,以及監視等社區矯正、 緩刑、假釋和監獄外臨時處決。 檢察責任、剝奪政治權利的檢察責任、財產處罰的檢察責任等。
二是刑事措施和檢察職責的執行。 主要包括:履行拘留、逮捕等拘留措施的檢察責任,履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檢察責任,履行強制醫療的檢察責任。
三是辦案責任。 主要包括: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辦理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控告、舉報、上訴案件,辦理羈押審查必要性案件,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等;
四是其他業務職責。 主要包括:被監管人死亡檢查責任、監管場所事故檢查責任、坐月子和警用裝備檢查責任、被監管人權益保護責任等。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工作職責廣泛而重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刑事檢察職責
1.審查逮捕: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監察委員會調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是否繼續羈押。
2.提起公訴: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
3.刑事訴訟監督:對公安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刑事執行監督: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司法局社區矯正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民事、行政檢察職責
1.民事訴訟監督: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或者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民事審判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實行監督。
2.行政訴訟監督: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3.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三、控告申訴檢察職責
對妨礙辯護人和代理人訴訟權利的控告,進行審查監督;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不起訴等刑事終結處理決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確有錯誤的,進行監督糾正;辦理刑事賠償、司法救助等案件。
四、偵查職責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五、其他職責
1.提出議案: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領導與監督: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3.體制改革與司法解釋: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對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4.隊伍建設與教育培訓: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5.對外交流與國際司法協助: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臺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涵蓋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個領域,通過行使檢察權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以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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