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回避由誰決定
關于刑事案件的回避制度,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1.審判人員的回避權屬:
由法院的院長負責進行最終決策。
若院長本人也曾卷入爭議事項之中,法院將組織審委會對此進行嚴謹的商討并作出決定。
2.檢察人員的回避權責:
與該案有關的檢察長為首要責任人,擁有任意任免回避的權利。
然而,若檢察長自身亦需回避,那么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亦須參與決定是否同意其回避請求。
3.偵查人員的回避權約:
由所屬公安機關的主管領導直接掌控決定權。
在尚未做出任何回避決定之前,偵查人員依舊有權進行案件的調查工作。
如遇特殊情況,偵查人員需回避,則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審議并做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當司法程序中出現當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人發起的回避申請時,若是針對法院院長的,則必須交由審判委員會認真研究并做決定;而若針對檢察長或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則應由與其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負責審理并得出結論。
對于已被駁回的回避申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樣有權利進行復議申請,但僅限一次機會。
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在刑事的訴訟過程中如果發現了司法人員和其中一方當事人有關聯的話就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最后客觀性,國家為了讓司法問題不會出現嚴重的公正偏差就設置了回避的制度,但是回避制度里應該讓更高等級的人做出決定。那么,刑事訴訟法回避決定由誰做出?
網友咨詢:
刑事訴訟中回避由誰決定
律師解答:
刑事訴訟中,回避的決定如下: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律師補充:
刑事訴訟的特征:
(一)刑事訴訟是公、檢、法(含國家安全機關等)的一種專門活動;
(二)刑事訴訟是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的一種活動;
(三)刑事訴訟是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四)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在刑事案件中遞交了回避申請書以后答復的時間通常是三天以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收到司法機關的答復以后,如果對司法機關的答復存在爭議,還可以在5天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工作人員進行回避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
一、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答復的時間是3天以內。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29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但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192條:“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第207條:“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刑事案件回避申請書的寫法是什么?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如法人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據了解,被申請人與本案是,聯系密切。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回避。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事實上,現在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在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需要回避的話,一般也都會主動回避。當然了,如果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認為有些工作人員需要回避,但當事人卻沒有自行回避的,可以遞交回避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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