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1、法院發現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以直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2、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從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客觀: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對于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復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經過再審或者提審,原判決和裁定均被撤銷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變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則有權對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知識延伸——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違背管轄的規定,管轄了其無權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司法機關管轄的主張。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一直沒有涉及。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等均在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權異議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位,導致訴訟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公正、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對上述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進行分析、比較及合理的借鑒,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立法比較(一)申請管轄權異議的法定情形與種類概覽當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關立法,它們大都將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集中在地域(包括移送、優先)管轄方面,而在職能、級別、專門管轄方面對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幾乎沒有。例如加拿大法律規定:地域區劃管轄規則的例外是被告人或檢察官有權申請改變審判地點。[1]日本法律規定:對于地區管轄,未經被告人申請,法院不得宣告管轄錯誤。[2]《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第35條規定:“1在下列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可以變更:(2)根據一方的請求或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長主動提出”。《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1條(a)款規定:“根據被告人的申請,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對被告人起訴的地區對被告人存在如此強烈的偏見,以至于被告人在該地區任何依法確定的法院都不可能受到公正的審判,應當將此案移送其他地區。”而《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6條a、第215條a第4項則規定:在審判開始之前,法院如果認為被告人管轄權異議正當,案件必須移送具有優先權的刑事法庭審理。(二)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關于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并不一致:一是以英國、美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等為代表,申請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限于被告人。例如前述《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1條(a)款的規定。在英國,“被告人除作上述兩種答辯-有罪答辯或無罪答辯-外還可以提出其他答辯方式,如對管轄權異議的答辯。”香港《刑事程序法》第5章關于裁判法院的審判中規定:“裁判官確信被告人明白告發書或者控告書的內容時,就會要求被告人進行答辯。被告人可以‘認罪’、‘不認罪’或者提出特別的答辯,即對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提出異議。”第7章關于高等法院的審判中規定:“在法庭上,被告人還可以以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提出答辯。”其中對管轄權的答辯是指:“對公訴書中指控的罪行,被告人可以以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進行答辯。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質疑可能是對一般問題答辯的一部分。”
公安機關管轄權異議規定是特定的人員才擁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資格。比如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有相關的利害關系,人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然了,提出管轄權益,首先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在管轄權異議期限內提出。
一、公安機關管轄權異議規定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系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2、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于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并審理并從屬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受訴法院是由公訴機關選擇的,而刑事訴訟的審理直接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故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3、公訴人與自訴人
一般情況下,對于公訴人與自訴人自己選擇管轄的法院不應該提起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出現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情況,如果認為以上管轄改變存在錯誤或不適當,公訴人、自訴人還是對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
4、與案件有關系的訴訟參加人
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已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定近親屬,或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等。此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經過了當事人的授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可以提起公安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范圍比較廣,故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范圍也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程序是怎么樣的?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2、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原先確定的證據交換、開庭等程序要停止。
3、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等待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書生效。
4、根據生效裁定所確定的管轄,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都是存在著管轄權異議的,只要沒有管轄權就不能夠進行管轄。對當事人來說完全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些犯罪類型的案件,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和利害關系人會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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