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行為人的年齡。此時,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4周歲的話,那么就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而介于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僅僅是有條件的承擔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刑法作出這樣的限定,除了考慮犯罪的嚴重性之外,還考慮了犯罪的常發性。還有一些犯罪或許重于這里所列舉的犯罪,但由于處于這一年齡階段的人不可能實施或者很少實施,刑法未作規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結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1.含義不同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應當”表示應該要做的意思。
2.法律規范不同
①“可以”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范。
②“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3.規范特點不同
①“可以”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②“應當”在我國法律中的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
4.靈活性不同
①“可以”表示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是你有權選擇是否這樣做的意思。
②“應當”比較缺乏靈活性,義務性較強,一般不允許特殊和例外的事件存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律規范
參考資料:法律語言學研究網-關于“應當”一詞的立法建議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于“應當”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須”,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是一種授權性的規定,可以進行選擇。
“應當”屬于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例如: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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