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立案之前會傳喚嫌疑人嗎?
立案前不可以傳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才能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相關證據。而傳喚是查清事實,調查證據的一種措施,針對的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應當先立案,再傳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涉嫌犯罪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立案后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接到報案之后,有關部門會先對當事人陳述的內容進行立案審查,確認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立案,如果沒有立案,不存在傳喚嫌疑人的這種說法,需要調查取證的,辦案部門可能會到當事人居住的地方進行詢問。
法律分析: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傳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不需要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傳喚,既然沒有立案,公安機關就沒有傳喚的權利,但是公安機關可以向知道案情的這些人進行調查取證。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傳喚與拘傳的最大區別在于是否具有強制性,即: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必要時可以使用戒具;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僅是要求被傳喚者按指定的時間自行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問話。其本身不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在立案前(受案后)能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不配合,可以強制傳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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