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四大管轄權
法律分析:刑法的四大管轄權分為: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以及普遍管轄。屬地管轄以本國地域為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屬人管轄。保護管轄是指保護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的合法權益。普遍管轄保護的是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國際條約的各個國家的共同利益。
法律依據:《刑法》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刑法》第九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以下情況確定:
1、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戶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轄權的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對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及又犯新罪的管轄: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
4、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5、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的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2、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3、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4、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屬地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屬地管轄權規定包括如果是第一審的普通案件,由基層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如果是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一、刑事案件屬地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買賣合同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這里比較復雜的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舉例來說,如果賣方向買方追款的,則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為賣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也是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為賣方是有交付合格貨物的義務。如果雙方約定一個地點,一手貨款一手貨物的,則這個地點是履行地。
以上是傳統的貨物買賣,如果以信息網絡的方式訂立買賣合同的,買的貨物也是通過網絡交付的,則是買受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果其他方式交付的,則收獲地位履行地。
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管轄的法院,一般普通的案件是基層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規定條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國家專門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權力。
一、管轄權的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管轄權的具體規定
1.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2.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
3.人民法院負責對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等程序。
三、特殊情況的管轄權規定
1.對于多個地區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3.刑事案件中的管轄權異議問題,應當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并解決。
綜上所述:
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權規定,是確保刑事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和高效處理的重要保障。各專門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行使管轄權,共同維護了刑事司法的權威和公正性。同時,對于特殊情況下的管轄權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和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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