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過當的應當怎么處罰
人在遇到緊急情況,導致危險發生時,會采取相應躲避危險的措施,那么避險過當的應當怎么處罰?
網友咨詢:
避險過當的應當怎么處罰
律師解答:
1、對于避險過當造成無辜的第三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行為人對于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且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間接故意的,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對于死亡結果的發生是由于過失造成的,則定“過失殺人罪”。若行為人只能預見到造成重傷的危害結果且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導致他人死亡的,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酌情減輕處罰。
2、對于避險過當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的案件,如果避險人由于間接故意的罪過,應當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如果對于該重傷結果是出于過失的心理態度,則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3、對于避險過當造成財產損失的案件,如果行為人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態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可以考慮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是在執行職務中出于過失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則可以考慮定“玩忽職守罪”;否則,只能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出于過失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應依法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律師補充:
避險過當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避險過當和緊急避險的區別在于緊急避險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避險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著緊急避險行為從有利于社會到有害于社會的轉化,因而行為的性質也由合法行為轉變為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避險過當避險過當的處罰
刑法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了緊急避險可能導致的后果:“如果避險行為超出必要,導致不應有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在法學理論中,將這種因避險過度而產生的不應有的危害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本身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處理時,需要根據行為人的罪過形式,結合我國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進行定罪和量刑。通常情況下,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表現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緊急避險可能帶來的損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權益,但并未充分預見,從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然而,在極少數或個別的案例中,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于避險行為本質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意圖,在緊急情況下發生,因此,對于避險過當的法律責任,法律傾向于減輕或免除部分責任。
緊急避險過當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若緊急避險過程中倉促行事并超越必要限度,從而導致不應出現的損害(或危害)產生,這實際上就代表著緊急避險行為在原有有利社會的基礎上發生了轉變,轉變成了對社會有害的行為。
因此,這類行為的屬性便由合法行為變為了非法行為,并且這種情況下的違法行為并非簡單的合法行為,而應視為須承擔刑事責任人的犯罪行為。
對于因避險行為引發的避險過當現象,需根據行動者對由此帶來的損害程度加深所持有的心態是過失還是故意來明確其應歸咎的過失犯罪罪名或是故意犯罪罪名。
在量刑方面,僅需針對超出必要限度的那部分進行斟酌,可根據實際情形予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在應對突發狀況時違反原則采取的行動,即在為保護財產利益而使得無辜的第三方遭受死亡或者傷病侵害的,都不能被認定為緊急避險行為,反而必須定性為故意犯罪。
然而,在量刑階段,我們仍可以依據保護的法律權益,對這類案件予以適當的減輕或者從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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