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簡稱“法警”,是司法機關(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所設立的警察,隸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警察:指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簡稱“公安”,隸屬于公安部,并包含多個警種,如治安警察、特警、交警、刑警等。
司法警察與公安警察在定義、分類及職能上存在顯著差異。司法警察是司法機關所設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主要負責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司法安全;而公安警察則是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職責涵蓋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秩序等多個方面。
(一)定義與隸屬關系
司法警察:特指司法機關(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所設立的警察,其職責圍繞司法活動展開,是警察權在司法程序中的體現。
公安警察:公安機關中的人民警察,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一部分,其職責廣泛,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秩序等多個方面。
(二)分類與警種
司法警察:主要分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兩類,各自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公安警察:分類更為復雜,包括治安警察、特警、交警、刑警、戶籍警、行業公安等幾十類警種,各自承擔不同的職責和任務。
(三)職能與職責
司法警察:主要職能是維護法庭內外秩序,防止和應對妨礙審判的行為,確保審判順利進行。在法院審理案件時,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傳喚證人、鑒定人等,傳遞、展示證據。此外,在民事、行政審判中,同樣負責押解、看管被羈押或服刑的當事人。
公安警察:職責廣泛,包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等。
盡管司法警察與公安警察在職責上有所區分,但在實際工作中,兩者之間存在緊密的協作關系。例如,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公安警察往往承擔主要的偵查和抓捕任務,而司法警察則在審判和執行階段發揮重要作用。此外,在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公共秩序等方面,兩者也需要相互支持、協同作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第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處置妨害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
(二)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執行強制證人出庭令;
(三)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押解、看管被羈押或者正在服刑的當事人;
(四)在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被執行人身份、財產、處所的調查、搜查、查封、凍結、扣押、劃撥、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七)查驗進入審判區域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其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八)協助人民法院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九)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還押。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審判活動中,依法強制將被告人從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押至法庭接受審判后還押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保證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職務行為。押解分提押、法庭押解、還押三個過程。
擴展資料:
司法警察執行提押時:
1、嚴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羈押場所的有關規章制度,逐個核對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案由等身份要件,并對被告人進行人身檢查,防止攜帶危險物品。提押時對被告人應當使用戒具。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車乘坐的被告人均應分車提押;重大案件的被告人保證一人一車。
3、周密制定行車路線;數輛囚車擔任提押任務時,應編隊行進;兩輛以上囚車押解被告人時,應配備指揮車,必要時還需配備備用車輛;專用囚車內不得搭乘與提押工作無關的人員。
司法警察的主要任務是警衛法庭,維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審,執行搜查、拘傳、送達、協助執行人員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協助檢察人員進行偵查活動等。具體如下:
1、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處置妨害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
2、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執行強制證人出庭令;
3、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押解、看管被羈押或者正在服刑的當事人;
4、在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被執行人身份、財產、處所的調查、搜查、查封、凍結、扣押、劃撥、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5、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6、查驗進入審判區域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其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7、協助人民法院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8、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警察的組成和分類
司法警察簡稱“法警”。司法機關所設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在舊中國,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機關中的警長和警士外,還包括憲兵,鐵路、森林、漁業、礦業和其他專業警察機構中的警長、警士。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組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務部(司法警察局)、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總隊、中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組成。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組織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警務部(司法警察局)、省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總隊、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支隊、基層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大隊組成。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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