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是多久?
實際上是“立案審查期限”。關于這一點,《刑訴法》還缺乏具體的規范,沒有對立案審查期限進行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和服務水平,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對立案審查期限作了具體明確。這些規定中,最有權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現將其中關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的規定匯總如下:
一、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二、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四、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五、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分析: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是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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