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起訴案件撤回條款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了關于申請撤回起訴的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2)、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66、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2)、143、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3)、144、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158、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
(5)159、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6)160、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
(7)16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8)191、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刑事案件撤案誰說了算
由人民檢察院提出“撤回起訴”,再有人民法院審查撤案
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訴”的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做出了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會使訴訟程序改變原有的狀態,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即告終結,并發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訴訟法對撤訴的規定是怎樣的?
1.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
3、對于檢察院提出撤訴的,應由法院審核是否準許撤訴。
4、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二、檢察院撤訴是否意味著立即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果檢察院撤訴就意味著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不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如果是因上述情況存在的撤訴,就應該解除強制措施,立即無罪釋放。
另一種情況是補充偵查后,尚無法恢復審理,檢察院因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為由申請撤訴。對于這樣的撤訴,具體操作中,一般不會立即解除強制措施,而是變更,如將原來逮捕羈押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然后不了了之。也有的甚至以補充偵查為名,繼續拘押,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調查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
三、撤訴后是否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撤訴后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不得再行起訴。實踐中,許多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要求補充偵查。而補充偵查的實際上卻是被告人新的與本案無關的犯罪事實,以此作為撤訴后仍然不予釋放被告人的借口。實際上這樣的做法是違背法理的。撤訴后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那也是重新偵查而非補充偵查,因而應重新立案。即使要查,也應該先把人放了,下一步該怎么查怎么查,而不是混沌不清,肆意剝奪被告人的權利。
在刑事案件當中想要撤訴的話必須要經過檢察長的同意,而且必須是在法庭還沒有作出判決之前就以書面形式提交撤訴申請的。公訴案件庭審的撤訴由檢察院提起,所以在審理過程當中一般會先休庭,針對案件撤訴進行仔細的討論,只要當庭已經作出了特殊的決定,日后沒有特別充足的證據的話就不能夠再起訴當事人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刑事案件在開庭后,在作出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刑事二審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嗎
可以。刑事案件二審抗訴期限為五日或十日。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抗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即必須制作抗訴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并將抗訴書副本連同案件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3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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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撤回起訴后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申請撤訴后法院需要做出撤訴裁定。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按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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