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怎么區(qū)分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區(qū)別如下: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案件適用民訴法,刑事案件適用刑訴法;起訴的主體不同,民事案件的起訴主體一般是自然人,刑事案件的起訴主體是檢察院;后果不同,民事案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案件承擔刑事責任;訴訟主體不同,刑事訴訟是“官告民”,但也有例外,自訴案件中原告也是公民或法人;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的地位則是平等的。
其次,二者也時效不同,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具體的該犯罪行為有可能涉及的罪名的量刑檔次的最高期限,比如有可能判3-5年,追訴時效就是3年,但追訴時效到期后,檢察院認為有必要的,經(jīng)過申請也可以進行追訴;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權(quán)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再次,二者的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quán)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的問題;
最后,二者的舉證責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權(quán)利誰負責舉證;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負有提供被告熱有罪的證據(jù)、并加以證明的責任,被告人不負舉證責任,但可以提供自己罪輕或無罪的材料為自己辯護。
刑事案件流程具體如下:
1、偵查。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quán)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quán)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nèi),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jù)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刑事案件包括以下:
1、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quán)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義是把人打到半死或者重傷之后,因為傷勢過重而未來得及醫(yī)治死亡的;
3、強奸罪,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為;
4、搶劫罪,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5、販賣毒品罪,是指有償轉(zhuǎn)讓毒品的行為,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zhì)利益;
6、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7、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8、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審宣判無罪是否釋放
一審宣判無罪可以被釋放
一.一審結(jié)果判斷依據(jù)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經(jīng)審理事實已經(jīng)查清的,應當根據(jù)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法律分析: 一審法院判決無罪,應該當庭釋放。但是還要到看守所辦理釋放手續(xù)以及領取一些封存的個人物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一審法庭判決無罪的,是可以立即釋放的,但無罪一般只是不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但對于相關民事賠償責任一般還是需要承擔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jié)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二.一審宣告無罪后處理辦法
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的同時對被告人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抗訴期限屆滿時,人民檢察院未提出抗訴的,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繼續(xù)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
2.在被告人一審被宣告無罪的案件中,一般情況下被告人不會提起上訴,原公訴機關卻可能會對一審無罪判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審抗訴。法院不能對一審被判決宣判無罪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qū)徎虮O(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而應當在一審宣告無罪后立即予以釋放。對于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多次退查后,檢察院仍未查清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并提供足夠證據(jù),法院自己調(diào)查也無法查證清楚,不能認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決書中說明情況后,直接宣告無罪,
三.一審無罪釋放的情況
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fā)現(xiàn)其不構(gòu)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fā)現(xiàn)其不構(gòu)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fā)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jīng)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gòu)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gòu)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經(jīng)審理事實已經(jīng)查清的,應當根據(jù)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再審案件經(jīng)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shù)?,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shù)?,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qū)徖淼陌讣?,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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