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卷宗怎么整理?
附一: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1984年1月4日)
一、總 則
第一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是國家的重要專業文書之一,它所形成的檔案,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反映了人民法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令的情況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又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依據和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訴訟文書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二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要根據刑事、民事、經濟類別,按年度、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一個案件從收案、結案到歸檔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批復等)和公文、函電,都使用收案時編定的案號。審級改變的案件另行編號。
第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都必須用毛筆或鋼筆書寫、簽發,由審判庭經辦案件的書記員負責整理立卷歸檔,歸檔前由案件主要承辦人負責立卷質量的檢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經辦書記員應即開始收集有關本案的各種訴訟文書材料,著手立卷工作。在案件辦結以后,要認真檢查全案的文書材料是否收集齊全,發現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去掉與本案無關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條
卷內訴訟文書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領導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書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為備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夾在已裝訂好的卷內。
第六條
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已轉化成為審判案件的,或經審判監督處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訴,其形成的訴訟文書材料,應按審判案件的立卷標準立卷。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刑、民申訴或人民來信,可以不立卷歸檔。(1)不屬法院業務范圍歸口交辦的人民來信;(2)答復來信來訪人到有關法院直訴的信件或記錄;(3)詢問一般法律手續問題的來信來訪;(4)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5)內容、地址不清的申訴信件;(6)確系精神病人的來信;(7)刑、民案件申訴中內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項由有關業務單位自行處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條
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總的要求是,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形成文書的時間自然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
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移送書;(4)起訴書正本;(5)起訴書附件;(6)閱卷筆錄;(7)準備庭筆錄;(8)送達起訴書筆錄;(9)審問筆錄;(10)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1)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的有關材料;(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票等;(13)開庭公告;(14)審判庭審判筆錄;(15)審判庭詢問證人筆錄;(16)辯護詞、公訴詞;(17)合議庭評議筆錄;(18)案情報告;(19)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20)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原本和正本;(21)宣判筆錄;(22)判決書和裁定書等送達回證;(23)抗訴書;(24)移送上訴案件報告或上訴案件移送書;(25)上級法院退卷函;(26)上級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正本;(27)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28)贓、證物移送清單和處理手續材料;(29)備考表;(30)卷底。
第十條
一審刑事案件中關于死刑、死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按第九條的(1)至(22)排列后繼續排列:
(1)上報死刑、死緩復核函(報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3)退卷函;(4)執行死刑命令;(5)對死刑執行前驗明正身筆錄;(6)執行死刑筆錄;(7)執行死刑布告簽發稿;(8)執行死刑報告;(9)死刑案犯執行前后照片;(10)對死刑犯家屬領取骨灰或尸體的通知;(11)尸體處理登記表。
第十一條
刑事二審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上訴或抗訴移送書;(4)一審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5)上訴書、抗訴書;(6)答辯狀;(7)一審案情綜合報告;(8)閱卷筆錄;(9)準備庭筆錄;(10)審訊筆錄;(11)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票等;(13)審判庭審判筆錄;(14)審判庭詢問證人筆錄;(15)案情綜合報告;(16)合議庭評議筆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本和正本;(19)宣判筆錄;(20)退卷函;(21)送達回證;(22)執行通知書回執(釋放證回執);(23)備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條
民事一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訴狀或口訴筆錄;(4)立案通知書(通知繳納訴訟費或免費手續);(5)應訴通知書回執;(6)答辯書;(7)詢問筆錄;(8)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9)調解材料和調解筆錄;(10)準備庭筆錄;(11)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鑒定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2)開庭前的通知、傳票等;(13)開庭公告;(14)審判庭筆錄;(15)案情報告;(16)評議筆錄;(17)調解書、撤訴書;(18)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9)判決書或裁定書原本和正本;(20)宣判筆錄;(21)送達回證;(22)上訴書;(23)上級法院退卷函;(24)上級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正本;(25)證物處理手續材料;(26)執行手續材料;(27)備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條
民事二審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上訴移送書;(4)原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5)上訴書;(6)答辯狀;(7)閱卷筆錄;(8)詢問筆錄;(9)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0)調解筆錄;(11)撤訴書;(12)準備庭筆錄;(13)開庭前的通知、傳票等;(14)審判庭筆錄;(15)案情報告;(16)評議筆錄;(17)審判委員會決議或記錄;(18)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原本和正本;(19)宣判筆錄;(20)送達回證;(21)備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條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中沒有列舉的訴訟文書材料,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形成的順序排列。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申訴案件、復核案件和加減刑案件的文書材料,可參照上述排列順序整理。
第十五條
集團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廣、具有群眾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問題,也有只屬于個人責任的問題,案件形成的材料較多,其組卷辦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礎上,屬于共同性的問題立成綜合卷,屬于個人責任問題的分別單獨建立分卷。其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參照一審案件的排列順序處理。
第十六條
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省、市、自治區法院系統實際工作的需要,自行決定。
四、立卷編目
第十七條
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后,要逐張編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卷底、備考表不編頁碼。頁碼編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字體要整齊、清楚。
第十八條
要認真登記好卷內目錄。一份訴訟文書材料編一個順序號,判決書、裁定書的原本和正本編一個順序號。卷內目錄應按卷內訴訟文書材料排列順序逐件填寫,標明起止張號,字跡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條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個項目,都要用毛筆或鋼筆逐項填寫齊全,書寫要工整。其中結案日期填寫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裝訂
第二十條
裝訂前要做好訴訟文書材料的檢查。對破損或褪色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和復制。裝訂部位過窄或有字跡的材料,要用紙加襯邊。紙面過小的書寫材料,要加貼襯紙。紙張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疊整齊。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外文材料應當譯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開平放,郵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屬物都要剔除干凈。
第二十一條
一個案件的訴訟文書材料,每卷以二百張左右為宜,過多時應按形成的順序分冊訂卷。
第二十二條
卷宗必須用線繩三眼至五眼裝訂牢固,不要漏訂。長度應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材料,要單獨立卷,不要與公安機關預審卷、檢察機關起訴卷混訂或合訂。
第二十四條
卷宗裝訂以后,應檢查文件材料有無漏訂現象,然后在卷底裝訂線上貼上封紙,并用承辦書記員名章加蓋騎縫。
六、歸 檔
第二十五條
要在案件結案以后的一個季度內歸檔。案卷要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見,向檔案室移交,并辦好交接手續。凡立卷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有關書記員負責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條
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影片等聲相檔案,應在每盤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并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二十七條
歸檔的證物,凡是能夠附卷保存的,應裝訂入卷或裝入證物袋,在證物袋上寫明名稱、數量、特征、來源。不便附卷保存的,應當另行包裝,注明所屬案件的年度、審級、案號、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證物的名稱、數量、特征等,隨同本案卷宗歸檔。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證物,因不適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經領導批準銷毀或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贓、證物執行工作或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的卷宗,可以在執行完畢后附入原卷歸檔。需要長期執行的,可用原收案號立執行卷,執行完畢后,并入原卷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
已歸檔的審判卷宗,不得從卷內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書材料時,必須征得檔案人員同意,按立卷要求辦理,以保證卷宗的質量。
七、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高級人民法院在不違反本辦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補充辦法
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
法律分析:檔案材料的收集要盡可能齊全、完整,尤其是基本證據材料一定收錄入卷,不可缺失,組卷要嚴格按照統一的規定進行。 案卷材料的排列和卷內目錄的填寫。案卷材料應嚴格按照實際訴訟程序依次排列,主要證據在前,輔助證據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刑事、民事、行政、再審、申訴等案卷材料的排列順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規定排列。填寫卷內目錄時,除卷內目錄所列項目應逐一填寫外,案卷內的法律文書、相關證據材料均應逐一填寫清楚。 公安機關偵查移送檢察院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經法院判決后除將判決書送檢察院并抄送公安機關外,該案卷宗仍應由法院歸檔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移送案卷如何裝訂卷宗
各類案件都有相應的裝訂卷宗的規范性文件。到法院各審判庭都能找到。
下面是網上搜到的,《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各類案件卷宗裝訂順序》,供參考:
附: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各類案件卷宗裝訂順序
刑事一審案件卷宗正卷裝訂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審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4、起訴狀(自訴狀)正本及附件;5、起訴書送達回證;6、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材料;7、自行逮捕決定、逮捕證及對家屬通知書;8、扣押物品清單;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單;10、取保候審、保外就醫決定書及保證書;11、要求補送材料函及補送材料;12、撤訴書;13、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4、鑒定結論;15、審問筆錄;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發問題登記表及查證材料;17、延長審限的決定、報告及批復;18、庭審前工作筆錄單及開庭前通知、傳票、提押票、換押票;19、開庭公告底稿;20、開庭審判筆錄(公訴詞、辯護詞、證人證詞、被告人陳述詞);21、判決書、裁定書正本(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正本);22、宣判筆錄(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筆錄);23、判決書、裁定書送達回證;24、提押票;25、司法建議書;26、抗訴書;27、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28、上級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30、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31、贓物、證物移送清單及處理手續材料;32、備考表;33、證物袋;34、卷底。
民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正卷材料裝訂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審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4、審理運行時間表;5、起訴書或口頭起訴筆錄;6、立案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7、繳納訴訟費用或減、緩、免手續;8、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9、答辯狀及附件;10、原、被告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鑒定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1、訴訟保全申請;12、保全裁定及送達回證;13、保全措施存根;14、原、被告舉證材料;15、詢問、調查取證材料、證人出庭申請;16、調解筆錄及調解材料(庭前調解);17、準備庭筆錄;18、開庭通知、傳票及出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開庭公告底稿等各類通知書;19、開庭審判筆錄;20、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21、宣判筆錄、22、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送達回證;23、上訴案件移送函存根;24、上級法院退卷函;25、上級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正本;26、證物處理手續;27、執行手續材料;28、備考表;29、證物袋;30、卷底。
民事簡易程序案件裝訂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審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4、審理運行時間表;5、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筆錄;6、立案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7、繳納訴訟費收據或減、緩、免手續;8、應訴通知書及送達回證;9、舉證通知;10、地址確認通知書;11、答辯狀及附件;12、委托代理手續;13、原、被告舉證材料;14、調查取證材料;15、調解材料、調解協議書;16、開庭傳票、出庭通知、開庭公告等通知書;17、庭審筆錄;18、判決、調解、裁定書原件及正本;19、宣判筆錄;20、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回證;21、結案說明。
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正卷材料裝訂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審判流程信息管理表(卡片);4、起訴書、口訴筆錄及相關證據(行政處罰及處理材料);5、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送達回證;6、繳納訴訟費用收據或減、免、緩手續;7、應訴通知書及送達回證;8、答辯狀及附件;9、法定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10、原、被告舉證材料、第三人舉證材料;11、詢問、調查筆錄及調查取證材料;12、開庭通知、傳票、公告底稿;13、開庭審判筆錄;14、代理詞;15、撤訴書;16、判決書、裁定書正本;17、宣判筆錄;18、送達回證;19、上訴或復核案件移送書;20、上級法院退卷函;21、上級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批復;22、證物處理手續;23、備考表。
各類訴訟案件副卷裝訂順序
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承辦人與有關部門內部交換意見材料或筆錄;4、有關本案的內部請求及批復;5、合議庭評議筆錄;6、案情綜合報告原、正本;7、審判庭研究、匯報案件記錄;8、審判委員會討論筆錄;9、判決書、裁定書原本;10、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材料;11、備考表、卷底。
執行案件材料裝訂順序
1、卷宗目錄;2、受理執行案件審批表;3、執行日志;4、申請、移送委托執行書及附件;5、執行根據;6、閱卷筆錄;7、執行通知書稿;8、交納執行費用通知及收據或減、免、緩執行費用手續;9、執行筆錄;10、調查筆錄、材料;11、強制執行措施材料(包括合議庭筆錄、法律文書材料);12、協助執行通知書;13、查詢、凍結、劃撥存款通知書(存根、回執);14、搜查令、搜查、查封扣押筆錄、財產清單;15、解除強制措施材料;16、對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材料;17、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材料;18、對異議的審查材料;19、能否繼續執行的審查報告;20、對異議的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決定;21、駁回申請通知書;22、中止或終結執行的民事裁定書;23、結案情況及收據;24、執行案件結案報告和審批表;25、司法建議書;26、傳票;27、送達回證;28、其他。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材料裝訂順序
1、立案表;2、執行申請書及附件;3、執行依據;4、繳納執行費用收據;5、準予執行合議庭筆錄;6、準予執行裁定書原、正本;7、報告通知書;8、執行筆錄、調查取證材料;9、強制執行合議筆錄、審批表、法律文書;10、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有關材料;11、協助執行通知書;12、搜查、查封、扣押筆錄及清單;13、拍賣、變賣手續;14、對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審批材料及法律文書;15、執行異議材料;16、對執行異議的審查、處理材料;17、中止、終結執行的合議庭筆錄及裁定書;18、結案表;19、司法建議及送達材料;20、需送達法律文書的送達回證。
再審案件材料裝訂比照訴訟案件裝訂順序裝訂。
注:裝訂順序中沒有規定的材料又必須裝訂的,以時間順序或分類裝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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