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于中國的刑事審判是以案卷中心主義,書面辯護的重要性高于口頭辯護,加之書面辯護詞能比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師的刑辯水平。書面辯護詞體現了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語言組織能力(用語是否規范、嚴謹)、專業訓練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語)、質證辯護水平(辯護詞里能體現出來)。
正因為辯護詞的重要性,被告人家屬大多要求律師提供給他們看,但辯護詞內容毫無質疑地會涉及到案件證據材料方面的內容,囿于我國的國情,尤其是做無罪辯護的案件,為安全起見,提供者有“泄露國家秘密、他人隱私”的法律風險,因此給家屬看之前要做一定的“加功”,比如對具體的人名、地名、公司名等做好技術化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全部案卷材料、證據,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二百八十條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訴意見書,應當寫明每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體罪責和認罪態度,并分別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百八十一條 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末頁注明。
法律分析:刑事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內核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審判階段通過庭審方式解決。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實踐中,逮捕“綁架”審判,審理方式以審查案卷筆錄為主,庭前會議實體化,以及法庭審理僅以定罪為中心,均在一定程度上虛置刑事審判程序,使其流于形式。在構建庭審中心裁判機制以及落實“權責一致”辦案責任制的背景下,有必要消除庭審虛化的成因,建構審判中心主義的訴訟結構,實現直接言詞原則的庭審方式,合理定位庭前會議功能,調整定罪與量刑并重的庭審內容,在訴訟制度層面實現我國刑事審判程序的實質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