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額未達到,未構成刑事案件,但報警后會被治安處罰的。有意損害他人財物,三千元以內按照市場上的價格賠付,稍微嚴重一些的要另外給付一些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元以下罰款: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一、故意損毀他人財物賠償哪些
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財產損失賠償,財產損失賠償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準。
通常來說,故意毀壞財物如果達到犯罪的情況就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按照相關的法律的規定,故意毀壞他人公私財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當事人知道了相關的法定條件后,接下來就是要收集相關的證據進行維權,一般來說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他人毀壞財物的視頻證據,比如車輛被他人惡意毀壞,可以找相關的監控錄像;
(2)證人證言,比如目擊證人等;
(3)通過物價局認定被毀壞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多少可以定罪
1、故意毀壞他人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并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于嫁禍于人的動機等。由于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犯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準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準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
2、《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前,在辦理故意毀壞財物案件中,對于犯罪數額的認定存在多種觀點,特別是當犯罪數額影響到罪與非罪、法定刑是否升格時,不正確的認定方式會對案件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甚至會導致錯案的發生。
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的認定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計算公式分別為:犯罪數額=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犯罪數額=財物損失價格=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恢復原狀所需主要材料費×綜合成新率 恢復原狀所需輔料費 工時費等合理費用)-殘值;犯罪數額=原值-殘值。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如果涉及的金額不大的情況下,那么主要是進行賠償即可,如果對方不愿意調節,那么有可能會面臨行政拘留一節罰款,但是如果設計的金額較大的情況下就會面臨刑事責任,甚至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治安案件沒有 立案 ,只有受案。只要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行為無論多輕微都可以進行處罰,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三十六條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 罰金 ,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 沒收財產 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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