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著:
1.《訴訟證明原理》,(合著:吳宏耀、魏曉娜),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獲第五屆中國訴訟法學會中青年優秀科研成果著作類三等獎)
2.《刑事審前程序研究》,(合著:宋英輝、吳宏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版。
3.《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參著,第二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版。(該書獲北京市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司法部2002年度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4.《刑事證據法原理與適用》(合著,第四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4月版。
譯著:
1.《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制度》,(原著:[美]:米爾吉安.R.達馬斯卡,合譯:吳宏耀,魏曉娜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參著:
1.樊崇義主編:《訴訟原理》(第六章“訴訟認識”),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2.江偉主編:《統一證據法建議稿及理由書》(證據法“一般規定”的條文及其論證),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宋英輝主編:《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第八章“ 刑事訴訟啟動程序”;第十章“ 公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陳衛東主編:《模范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編“證據”:第102條至第204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論 文:
1.《對設立非法物證排除規則的質疑》,載《法學論壇》1997年第4期 。
2.《簡論刑事訴訟法學中的主要證據的概念與范圍》(周士敏、吳宏耀),載《法學》1998年第7期。
3.《論疑罪從無原則的理論基礎》,載中國政法大學科研處編《中國政法大學優秀論文選集》(1998年卷)。(該文獲1998年中國政法大學校慶優秀論文一等獎。)
4.《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程序保障》(宋英輝、吳宏耀),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2000年全文轉載;被美國耶魯大學全文翻譯并收入“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YALE UNIVERSITY RIS Publishing Center Course Materials Packet (LAW21179_Pkto9) ]。該文獲全國第四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5.《刑事訴訟法學五十年回顧與前瞻》(樊崇義、吳宏耀),載《人民檢察》1999年第12期。(《法學復印資料-訴訟制度》2000年第3期全文轉載;獲《人民檢察》雜志社1999年度優秀論文二等獎。)
6.《中國刑事庭審制度的改革與特色》(樊崇義、吳宏耀),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0年第1期。
7.《我國刑事簡易程序使用率低下的原因及對策》,載《法學文稿》2000年創刊號。
8.《刑事自訴制度研究》,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2000年第3期。
9.《不起訴裁量權研究》(宋英輝、吳宏耀),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10.《刑事證據前言問題研究》(樊崇義、鎖正杰、吳宏耀、陳永生)(上),載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
11.《論我國誘餌偵查制度的立法建構》,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2期。(該文獲《人民檢察》雜志社2001年度優秀論文二等獎。)
12.《外國證據規則的立法及發展》(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第3期。
13.《刑事證據前言問題研究》(樊崇義、鎖正杰、吳宏耀、陳永生)(下),載《證據學論壇》(第二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
14.《聯性規則》(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第4期。
15.《傳聞規則》(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6期。
16.《意見規則》(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7期。
17.《英國逮捕制度新發展》,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2期。
18.《酌定不起訴決定的實體效力》(樊崇義、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8期。
19.《偵查訊問制度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第5期。
20.《刑事證明標準研究述評》,載樊崇義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
21.《論證據裁判原則》,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編《法律應用研究》2001年第六期。
22.《論刑事證據規則極其制度構建》(宋英輝、吳宏耀),載《中國司法審判論壇》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3.《訴訟證明論綱》,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雜志》(第十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版。
24.《訴訟認識之結構分析》,載樊崇義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第五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25.《社會認知背景下的訴訟認識》,載王敏遠主編《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6.《試論裁判事實的客觀性》,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第六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27.《口供問題的真相》,載樊崇義主編《中國訴訟法判解》(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28.《論證據的自由評價》,載陳光中主編《訴訟法論叢》(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9.《現代法視野下的刑事訴訟》,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三期。
30.《刑事偵查中的事實發現》,載郝宏奎主編《偵查論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1.《刑事公訴制度的定位與改革》,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四期。
32.《司法裁判中的事實問題》,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六期。
33.《事實與規范之間》,載 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第六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出版社2004年版 。
34.《刑事辯護的困境與出路》(吳宏耀、張燕),載《中國司法》2004年第12期。
35.《雙重視角下的案件事實》,載陳澤憲主編《刑事法前沿》(第二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6.《刑事訴訟致力于事實真相么?》(托馬斯·魏根特著),載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十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 。
短論
1.《刑事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載《檢察日報》2000年10月19日第5版。
2.《完善刑事證據規則的原則和要求》,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1月13日第3版。
3.《權利行使的限度》,載《中國婦女報》2000年12月2日第4版。
4.《刑事訴訟證明解析》,載《檢察日報》2000年12月7日第3版。
5.《我國證據立法勢在必行》,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2月11日第3版。(《法學復印資料-訴訟法學》2001年第1期全文轉載。)
6.《權威性知識與訴訟證明》,載《法制日報》2000年12月17日第3版。
7.《證言的可信性與證人出庭作證》,載《中國婦女報》2001年2月10日第4版。
8.《質疑“私自錄音不得作為證據”》,載《中國婦女報》2001年4月7日。
9.《刑事證明標準的基點:程序正義抑或實體正義》,載《法制日報》2001年4月15日。
10.《我國應當確立行政簡易裁判程序》,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4月22日。
11.《刑事證明標準與非至上性》,載《檢察日報》2001年5月1日。
12.《刑事證明與檢察責任》,載《檢察日報》2001年8月10日。
13.《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論爭》,載《檢察日報》2001年10月12日 。
14.《包公斷案中的臆斷》,載《深圳法制報》2001年10月
15.《證明標準的立法視角》,載《檢察日報》2001年10月26日
16.《證明標準與現實中的刑事裁判》,載《檢察日報》
17.《法律真實與人權保障》,載《檢察日報》 2001年11月13日
18.《證明標準與裁判事實》,載《人民法院報》 2002年2月
19.《刑事證明標準的背面:無罪裁判》,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3月
20.《證據的概念及相關問題》,載《法制日報》2003年7月17日
21.《法律平等保護的兩張面孔》,載《法制日報》2004/12/3
22.《如何準確理解訴訟法學意義上的案件》,載《檢察日報》2004/12/15
23.《關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載《法制日報》2005/6/1
24.《北京規則檢討》, 載《法制早報》2005/6
25.《監獄不是完整意義的偵查機關》, 載《檢察日報》2005/8
26.《開庭審理前,檢察機關可以撤訴》, 載《檢察日報》2005/9/15日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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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篇1
淺析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
論文摘要:依法治國就是依完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規定了整個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運行機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強憲法的實施,必須改進全社會的憲法觀念,加強憲法的宣傳,憲法實施的監督,憲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黨的十七大 報告 強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國,概括而言,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就是依憲治國。這是因為以憲法為最高法的完備而優良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國家權力所具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重要標志。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為世界上各成文憲法國家所公認和接受。如日本國憲法規定,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凡與憲法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令、詔敕等一律無效。這說明: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基礎,沒有憲法依據和憲法授權,則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憲法上的立法依據,但其內容和精神也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條文相抵觸,否則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三,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遵守、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憲法規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我國現行憲法包括四個修正案
(1)全面、準確地體現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規定:“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雜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核心內容。
(2)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們的國體,它確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農民,還有其他勞動人民,把國體確定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從中體現出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4)規定了我們國家在政治、經濟、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國1789年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代議制度,其中包括美國國會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及其與總統、聯邦法院的分權制衡關系等等。
(三)憲法規定了整個國家的法律運行機制。
憲法規定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解釋體制。我國憲法在 總結 建國以來的實施 經驗 和吸收各國憲政發展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既保證了“議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執行,又兼取特設專門機關監督的優勢,使憲法實施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憲法,同憲法的原則精神相符合,否則勢必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影響國家的法治建設,因此,各國憲法對于憲法實施的監督都做了規定。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
(四)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基本權利表明了公民在—個國家中的憲法地位,是公民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自憲法產生以來,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憲法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充分的規定。首先強調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監督權,老人、婦女和 兒童 等特定主體的權利等等。
我們不但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在許多方面還有保障:(1)物質保障。我們國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廣大勞動人民直接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物質條件。(2)政治保障。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決定了全力維護廣大勞動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核心職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體現,因而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制度,不僅為法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證。如果沒有憲法,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沒有統一的依據,法制的內部一致性就沒有了根本保證;同時,也只有在憲法制定和頒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個法律制度才能獲得賴以產生的基礎,有關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憲法等機關的組織,才能根據憲法的知道原則而被確立下來。
二、改進憲法觀念,加強憲法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但是只有把紙上的憲法轉化為社會主體的行動指南,憲法才能真正成為物質力量,立憲的目的、憲法價值才能實現。因此我們需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憲法知識,提高憲法意識,培植憲法信仰,使憲法銘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首先,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
我國憲政建設缺乏先天的內在因素,憲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或政府推動的,是通過國家或政府來組織實施的。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重要的是要對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的普及、宣傳。目前,在相當多的黨政干部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頭腦中,并沒有憲法至上的觀念。人民主權是憲法的原則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人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家機關的黨政干部、工作人員具備了較高的憲法意識,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就不會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權益。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還必須向公民宣傳憲法知識。讓公民了解憲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權利、保護權利,國家機關只是受人民委托,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應該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國家權力應該時刻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己任。不懂憲法,就意味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工作
一個國家法治狀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與該國憲法的規定在實際中得到實現的程度密切相關。如果憲法得不到有效地實施,就不可能實現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所以,保證憲法的實施就成為一國法治建設最重要的任務。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就要加強監督機構監督憲法實施活動的法律效力。通過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將違憲的概念和含義確定下來,注重違憲與法律責任制度的銜接和關聯,同時設立違憲責任形式和違憲責任所對應的法律制裁 措施 。對于此類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極大地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樹立憲法的權威地位。還要加強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的監督。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公眾對憲法的監督是人民對國家進行監督,對憲法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一是通過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通過制度的手段對違憲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二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也就是社會輿論和新聞批評的方式來實行對憲法的監督。
最后,加強憲法的司法化
長期以來,一些同志認為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過憲法條文的規定直接實現的,而是通過其他部門法來實現的,所以,憲法規范對人們的行為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這種錯誤認識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調控手段造成的。加強憲法的實施關鍵還在于加強憲法的權威性,最突出的就是憲法的司法化。為此,必須賦予憲法的可訴性,使憲法直接進入司法活動當中,人們從自己周圍發生的各種案例中體驗到憲法的價值,在利益關系中實現憲法規范。公開取締、撤銷違憲立法,禁止、杜絕違憲行為,依法追究各種違憲責任。建立、健全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強化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機構建設,強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沒,規定審查違憲案件的權限,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對違憲法律、法規宣告無效或者拒絕適用。通過彈劾、罷免等方式追究違憲行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我們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東“齊玉苓案”的批復,開創了將憲法引入司法訴訟的先河,這意味著任何公民的權利都會受到憲法的保護,從而使公民從心理上產生了對憲法的神圣感與崇敬感。
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篇2淺析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及規制
一、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體和權力行使者,但由于媒體報道產生的社會效應,使其在刑事審判中掌握了主動權,成為引領刑事判決的風向標。目前,我國輿論影響審判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于傳媒報道了具有爭議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眾大規模的熱議,然后傳媒以公共討論平臺的身份發布這些爭議,致使形成了輿論與法院之間觀點的對峙;[1]另一種是網民為引起廣泛關注,在網絡媒介上發布了爭議性的案件,導致了大量的評論和轉載,各家媒體也開始聞風爭相報道,輿論在所謂情理的參與下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給法院帶來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媒體在對進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進行報道時,搶先對案件進行討論、分析,甚至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 其它 訴訟參與人,得出預測性結論,令受眾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法院審判的現象。[2]
二、輿論影響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當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當事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名人往往是媒體吸睛尋求關注的出發點,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員獲得特殊法律待遇,對案情進行大肆報道,引起民眾的廣泛監督。法官在民眾的監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會威嚴掃地。
(二)具有間接性和代理人效應。
輿論以其明顯的傾向性引導大眾,生成了一種足以影響法院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得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為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試圖從輿論方向影響司法審判,主動要求媒體介入報道,媒體對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先入為主作出傾向性的報道,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形成輿論觀點,對法院的審判評論和干預,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脅,被傾向性觀點開始引領,大大影響了司法審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響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為實現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針對不同的案件性質和事實,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情節。在實踐中由于媒體等輿論的傾向性報道和評論,使得一些本應具有減輕,從輕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權衡下,選擇了妥協民憤,舍棄了司法審判原則,犧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響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隨著輿論對審判影響的日益嚴重,使人們不得不懷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公平正義是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是人們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權威性才能牢樹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門為了平息民憤對司法進行大肆干預,嚴重威脅司法的獨立性,使法官妥協于社會輿論,致使本已明確審判方向的在審案件被迫改變初衷,作出迎合輿論的裁判,已經生效的判決也再次被掀起再審風波。司法的權威性蕩然無存,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人們不再信賴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訴諸輿論或信訪,司法名存實亡。
三、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規制
(一)提高媒體素質。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媒體的報道和評論往往具有很嚴重的傾向性和針對性,無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觀的評論,經常以道德的名義對案件情況進行傾向性報道,在案件沒有作出判決前,提前給涉案人員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體應首先做到對案件的相關情況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隱私。其次要時刻維護司法尊嚴,客觀評價司法行為,充分考慮報道的時機和場合,適時適度的對案件進行報道,正確引領輿論方向,同時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豐富 法律知識 ,培養法律思維,從法律角度出發,與司法部門進行溝通,避免觀點分歧。
(二)推動司法公開。
輿論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開透明,才會引起民眾對司法正義性的質疑,對法院產生誤解。司法公開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動公正性,避免誤解性輿論泛濫的有效途徑。建立健全司法公開 渠道 和機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論 文網進行論文代寫和論文發表服務,歡迎光lw54.com 聯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眾時刻能夠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關心案件的進程,全程見證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審制度,推廣司法文書公開和庭審公開渠道,及時答疑解惑,澄清有關事實真相。使人民大眾信服司法,揚威司法,依賴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權的最終行使者,其裁判結果是否令人信服,不僅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決于其判決理由的充分性和邏輯嚴密性,民眾主要通過判決理由對案件提出評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備良好的表達能力,向民眾就裁判結果作出解釋說明,而這最終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能夠站在法律思維的角度,向社會作出普遍接受性的發言。
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向來是情、理、法的并重結構,所以說,規制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任務仍艱巨曲折。
參考文獻:
[1]周福興.新時期“媒介審判”現象的深層機制[J].新聞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國“媒介審判”現象研究[D].河南:鄭州大學,2009.
[3]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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