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乳奶水videos喷奶水,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成人av,成人影,久久久蜜臀国产一区二区,免费观看一区,麻豆xxxhd

刑事庭審程序論文(卞建林論文年表)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06 18:53:55

刑事案件辯方如何對控方證據質證

刑事案件辯方如何對控方證據質證
轉載他人論文一篇,供參考。
關于刑事庭審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背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又進一步規定:“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從廣義上說,質證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辯駁等形式,從而對法官的內心確信形式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的對質、核實等活動。質證的本質特征在于“質”,即對證據的質疑和質問,而且這種“疑”和“問”都帶有當面對抗的性質。雖然在質證的過程中可能要對證據進行辨認、說明和解釋,但是這些行為并不代表質證的本質特征。由此可見,質證雖帶有審查證據的性質,但并非所有對證據的審查都屬于質證。對本方證據的審查不屬于質證的范疇,從中立角度對證據進行的質疑和質問才是質證,才體現了質證的本質特征。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公開出示并經公開質證才能予以采納,這表明我國已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確定了質證是刑事庭審的必經程序。但從當前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來看,公訴人提出的證據一般較少受到激烈的盤詢和質疑,而法庭上公訴人對辯護方所舉證據卻鮮有高質量的質詢,質證程序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目前我國法學界對刑事質證的概念尚未達到一致的盾法,可謂眾說紛紜。較早的法學詞典對質證的定義是:“指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的陳述,以解除疑異,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和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或是“在刑事審判的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在法庭上對與證人證言有關的疑難問題,以提問的方式進行核實查證的訴訟活動。
對制裁證要領的爭議主要是關于質證對象范圍方面的分歧,即在質證程序中“被質疑證據”的范圍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觀點:第一類認為質證對象僅限于證人證言;第二類認為質證對象為所有證據;第三類認為質證對象是與實物證據相對立的言詞證據。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趨向于贊同質證對象應為一切證據的觀點。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一類言詞證據的盤詢質疑僅僅是質證制度中較特殊的一部分內容。筆者認為質證對象應為一切證據。
據此筆者認為刑事庭審質證的概念是:指刑事庭審過程中,在法官的指揮下,控辯各方對當庭舉出的所有證據相互進行質疑和辯駁,以此為法官的認證提供依據的訴訟活動。
二 刑事庭審質證的法律關系
法律制度一經確立后,即在相關領域形成了特定的法律關系。質證制度一經確立后,就在控辯雙方及相關的證人、鑒定人等接受質詢的人之間形成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該種程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妨稱為質證法律關系。由于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化,因此通過對質證法律關系的剖析,能有助于我們更深入地了解這一制度的本質。
對于一切法律關系而言,其都不外乎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件構成,質證法律關系也不能例外。因此,對質證法律關系的認識也就是對其所含的諸構成要件的認識。
(一)、刑事庭審質證法律關系的主體
在刑事質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是刑事質證法律關系的主體。其范圍包括:1、檢察官(當事人)。在英、美法系檢察官也是當事人,本文只就大陸法系做一探討。檢察書在提起刑事訴訟后即代表國家對犯罪行使訴訟權,對被告人是否有罪有指證的責任。因此,檢察官必須通過對各類證據進行質證,合理排除被告人無罪的所有疑點。當事人是指與案件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由于當事人與訴訟的結果有最終的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對訴訟證據應有質證的權利。2、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有根據事實和法律,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都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責任,因此通過質證排除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是辯護人維護被告人權利的重要手段。訴訟代理人受當事人委托參加訴訟,在受托范圍內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也應有質證的權利。此外,由于質證是一項對法律專業和訴訟技能互相配合的訴訟活動,因此,作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律師實際上在質證活動中要發揮比當事人更大的作用。3、接受質證的人。在以人證作為證據方法的場合,提供證詞的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接受質證的人。如以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作為證據的,鑒定人、勘驗人是接受質證的人,如以物作為證據方法的,負責收集物證的偵查人員以及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等與證物有關的人均有可能是接受質證的人,如以書證、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以及該書證、視聽資料本身的制作者及其它等與證據相關的人員是接受質證的人。
對于未成年人能否成為質證的主體,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能夠在其認識范圍內作證,因此,在其作證的范圍內應當有接受質詢的義務。如果未成年人作為被告人,由于法律同樣賦予其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因此,其應有對證人及相關人員就證據問題進行質詢的權利。
對于上述人員作為質證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理論上應不會有太大的爭議,爭議主要體現在審判人員能否作為質證的主體。因此,要從質證的本質和審判人員的職責進行分析。質證在本質上運用質詢、辯論等對抗的方式來揭示證據證明力的活動,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說服審判人員采納某一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而審判人員的職責是對于質證的結果進行“認證”。而審判人員的職責是對于質證的結果進行“認證”。在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會就證據的某些問題進行發問,但是這只能是“認證”權的延伸,其范圍只限在控辯雙方在質證的范圍內,未能表述清楚,或者審判人員未能聽清的內容。也就是說審判人員不是質證的主體,但是其對質證活動應有監督權和指揮權,以確保庭審活動有秩序、高效率地進行。
(二)、刑事庭審質證法律關系的客體
即是質證這一訴訟活動的訴訟標的。對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而言,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是本案的訴訟標的。但對于質證這一特定的訴訟活動而言,其訴訟標的就是特定的,即某項證據資料在訴訟中的證明力。通常情況下,凡是規定能夠作為證據資料的,都必須經過質證才能確定其證明力大小,并作為裁判的依據。對此也存在例外的情況,例如:某些常識、顯而易見的事實、可以根據已知的事實簡單推理得出結論等,無須經過質證就可以被裁判所采納。此外,根據我國證據學來說,證據必須同時具備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性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證據資料的證明力大小應由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所決定。因此,質證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就是證實證據資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三)、刑事庭審質證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控辯雙方和接受質詢的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是相對應的關系,一方主體在行使質證權利的同時也就是另一方主體履行受質問義務的過程。在控辯雙方和證人之間是質詢和受質詢的關系。通常情況下,受質詢的人有回答控辯雙方提問的義務,對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其次,對控辯雙方而言,同時有向對方進行質證的權利和回答對方質詢的義務。
三 刑事庭審質證的基礎規則
借鑒國外的有關立法規定,結合我國刑事司法的實際情況,筆者以為在我國的刑事庭審質證程序中應確立以下的基本規則。
(一)、充分質證規則
這是最重要的基本規則之一,也是實現控辯各方質證權利的根本保障。主要內容是:一是指所有證據材料都必須經過在庭審中控方(包括公訴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辯方(包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認、質疑、說明、解釋方能作為定案根據;二是指每個證據都應該給予控辯雙方對其進行充分的辯論、駁斥的機會。
(二)、嚴格程序規則
這是保證質證活動順利進行的基本規則。其內容包括:庭審質證程序必須實行“誰舉證、誰主詢、誰答疑”原則,質證主體每一項質證行為都應當遵循法官的指揮,詢問必須經法官同意后才可進行,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詢問順序進行質疑等。如果一方違反規則,擅自詢問,或打斷對方的正常詢問,法官應予以制止,以維護法庭程序和質證的順利進行
(三)、證據中心規則
這是保證質證效率和效果的基本規則,主要指質證必須圍繞當庭當示的某些特定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等問題進行質證,在質證環節中不允許隨意地進行其它事實問題或法律適用等的辯論,質證必須對事不對人,嚴禁一切借質證之名進行人身攻擊、惡意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四)、質證自愿規則
一般來說,控辯各方是否質證以及對哪些證據進行質證被認為是質證主體的權利。主持和指揮質證程序的法官不適合去干涉控辯各方行使這種權利的自由,以保障刑事質證依照控辯各方的意愿有序進行。當然,必須同時在立法上明確不質證和不能充分質證的后果,以促進質證主體積極有效進行使質證權。為防止故意的訴訟拖延,法官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對控辯雙方的證據進行詢問,但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而且必須嚴格限制。
(五)、禁止性規則
針對質證程序的特點,設計一些較具體的禁止性規則對于確保質證活動的順利進行和高效地實現質證目的非常必要。這類規則主要應包括禁止誘導性詢問、禁止質證已方證人和限制重復詢問規則等。
四 刑事庭審質證的模式
一般認為,刑事質證程序的模式從屬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模式,當前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程序的模式主要有三種:法官主質型、控辯方主質型和兼容型質證模式。
(一)、法官主質型質證模式
法官主質型質證模式主要在大陸法系國家適有。是在批判地繼承和改造糾問式訴訟形式的基礎上,并吸收英國的辯論式訴訟形式形成的混合式訴訟形式,其主要特點是注重發揮法官在質證中的作用,而不強調當事人在質證中的積極作用。這種模式下,法官擁有很大的職權,可以主動詢問被告人、公訴人。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各種證據。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均以法官為中心,在法官的控制下開展詢問、調查,辦案的效率自然也就比較高,但是這一模式的弊端主要是庭審法官越俎代皰,削弱了公訴人的控訴職能,并且受到檢察機關的起訴材料的影響,難以客觀公正的聽取辯護意見,從而導致控、辯失衡,這對于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的判決是極為不利的。
(二)、控辯方主質型質證模式
控辯方主質型質證模式主要在英美漢系國家適用。在繼承和改造控告式訴訟的基礎上,形成了辯論式訴訟模式,其主要特點是:注重被告人、辯護人和公訴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強調控、辯雙方的力量平衡,賦予雙方當事人以平等的訴訟地位各自提出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法官只負責主持法庭辯論,處于消極仲裁者的地位,一般不主動直接調查收集證據,這種模式的優點是防止法官先主為主,在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前作出預斷,這種模式強調遵守法定程序和注重被告人合漢權利的保護,因而更符合設立質證程序的本意,其缺點是:1、懲罰犯罪方面的力度不夠,并且難以把遵守法定程序和尋求客觀真實有效地結合起來。2、這種質證模式容易導致訴訟過分拖延,乃至降低訴訟效率。
(三)、兼容型質證模式
兼容型質證模式主要在二戰后的意大利、日本等國家被使用。是法官主質型質證模式和控辯方主質型質模式的有機融合,這種質證模式彌補了法官主質型質證模式存在過分強調法官的能動性,忽略和限制被告人及辯護人在庭審質證中的積極主動性,不利于辯護職能的發揮,不利于法官從正反兩個方面兼聽而明的缺點。同時也彌補了控辯方主質型質證模式存在的案件的審理過分依賴于控辯雙方的調查和辯論。因而,案件處理結果很可能會依賴于控辯雙方的經驗和辯論技巧,尋求客觀真實變成空談和這種質證模式容易導致訴訟拖延缺點,從而形成了自己的特點:控辯雙方在法官的指揮下進行質證,法官在庭審質證的過程中也并不是消極被動的。在公訴人、訴訟代理人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詢問以后,法官就案件的相關部分,可以在控辯雙方詢問結束以后作補充性詢問。兼容型質證模式的優點是吸取了前兩種質證模式的長處,兼顧了公平和效率,具有可借鑒性。
五 刑事庭審質證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情況
(一)、漠視辯方權力導致控辯雙方在庭審質證中的地位不平等
據材料在偵查階段就已經開始形成,并固定成形,但這些證據作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根本不可能見到,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使律師能夠提前介入,幫助犯罪嫌疑人,但由于質證前司法機關對有些證據的采集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本身的真假,作為辯方難以予以證實,即使是質證,也很難達到量明案件真相的目的。我國《刑事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人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就強調了犯罪嫌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應當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由于這種情況是在極為秘密的方式中進行的,外界根本無法知曉。實踐中,偵查機關采用刑訊副供的這種對他們來說奉為“捷徑”的方式獲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果被告人在庭審質證時說這是刑訊逼供形成的,又怎么去證實呢?這樣一來,質證的意義又有何在呢?相反,由于犯罪嫌疑人人身被限制,找尋證據的可能性很少,即使是其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還沒有給律師一個明確的稱呼),由于法律沒有賦予其足夠的權力,獲取證據的渠道少之又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到,律師在偵察階段是不享有調查取證權,雖然在審查起訴階段,法律賦予了律師這種權力,但這是有條件限制的?!缎淌略V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它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方的這種帶條件的權力同控辯方依靠國家強制力為后盾表現出來的結果,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單從證據材料數量的掌握上,辯方就已經處于絕對的劣勢,質證時極容易形成一邊倒的局面,這樣就會使質證這一庭審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往往流于形式,根本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打擊犯罪,保障無辜的人不受追究。
(二)、證據展示制度對刑事庭審質證的影響
跟據我國司法實踐,刑事案件中,證據展示的范圍、方式、時間對于刑事庭審質證的作用的發揮具有直接的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只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倍鴮τ诎讣聦嵅糠值淖C據仍在禁看之列,這對于辯方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了解和做抗辯準備不會起到有益作用,因此也顯得沒有多大的意義。而根據《刑事訴訟》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制的犯罪事實材料………”但此處規定的“犯罪事實材料”只能是《刑事訴訟法》第三者150條規定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及照片?!笨胤皆趯彶槠鹪V時只向法院移交這部公材料,所以辯護律師通過法院所獲無幾,根本無法對控方證據材料作全面了解,從而影響辯方的辯護權的充公實現,最終導致質證失去了實際意義。
(三)、法官在刑事庭審質證活動中的作用
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法庭上對證據直接進行查問的仍然過多,去庭調查往往是以法官的職權詢問為主。法官甚至在庭前的調查和閱卷中就形成了對實體問題的預斷,從而使控辯雙方的質證實際上成了印證其預斷的表演。而且,法官在這種預斷形成的“內心確信”的驅使下,往往會對控辯雙方之間的質證活動持漠視態度,甚至對質證橫加干涉。
法官在庭審質證程序中的定位應主要是質證程序的指揮者和秩序維持者,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成為直接的質證主體。而為限制法官司的恣意,例外情況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具體來說,法官在質證中的作用應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法官擁有對質證的引導權。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陷入案件枝節問題或偏離案件事實時,由法官加以引導,使詢問緊緊圍繞對裁決有決定和影響作用的事實和情節進行。其次,法官司應該保障控辯雙方具有均等的質疑、詢問機會。再次,庭審質證禁止性規則中規定的禁止權應當由法官來行使。
我國的訴訟制度還存在另一個突出的問題,即案件的最終處理要經過不出庭的庭長、審委會成員、院長決定。由于出庭的法官未必對案件的處理有最終決定權,這就直接影響到控辯雙方對質證的積極性。
(四)、證人出庭率低,導致質證的質量度不高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庭審方式作了重大改革,確立了“控辯式”庭審方式,要求證人原則上應當出庭,接受以交叉詢問方式進行的質證,必要時還要接受法官的詢問。從而使法庭能夠直接審查證人的作證資格,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表達能力,合理判斷主客觀因素對證人作證的影響,辯別證方的真偽。但是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做證的簡直是少的可憐。這種情況的出現導致法庭審理事實上深化了法官對控方卷宗筆錄的書面或口頭審查:由于證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均不出庭作證,法官對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調查,僅局限于摘錄和宣讀控方卷所記載的筆尋。這種庭審方式使得質證變成了“紙上談兵”而流于形式。導致證人不出庭用出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而:1、法律規定不明,且相互矛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睂τ跅l款中的“作證”是出庭作證還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員提供證人證言,沒有明確的規定。同時《刑事訴訟法》157條又規定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應當當庭宣讀,然后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就算完事了。以上可以看出證人履行作證義務既可以出庭作證,當庭向法庭口頭陳述自己的所知道的案情,也可以不出庭作證,由司法人員其證言制定成筆錄在法庭上宣讀一下就可以了,在這種有選擇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成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象。2、證人的義務與現任脫節,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作證是公民的義務,但是對于證人拒絕作證,卻沒有規定負什么法律責任,受什么懲罰,也沒有規定,對證人拒絕作證可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時沒有任何后顧之憂。3、由于沒有具體的保護措施,沒有專職人員以及行之有效的保護機制,對證人的保護只停留在事后保護、人身保護、宣言式保護范圍內,忽視了對證人事前預防及財產方面的保護,因此在法律不能提供給社會大眾一致有效的法律保障時,個人最好的對策是明哲保身,少染是非。4、目前部分法官受自身素質影響,沒有充分認識到證人出庭的重要性,所以他們在執行證人出庭作證時采取消極應付的方法,認為證人證言已經在卷宗中出現,出不出庭都不礙大局,這樣一來質證也往往只是走過場,走形式。
此外,關于鑒定人、勘驗人、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的比例就更低了。
在此,筆者認為盡管嚴格要求每個案件都傳喚所有相關人員出庭接受質證是沒有必要的,但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仍然有必要強調相關人員都要出庭接受質證,以保證判決的公正性。

吳宏耀的代表著作

專著:
1.《訴訟證明原理》,(合著:吳宏耀、魏曉娜),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獲第五屆中國訴訟法學會中青年優秀科研成果著作類三等獎)
2.《刑事審前程序研究》,(合著:宋英輝、吳宏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版。
3.《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參著,第二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8月版。(該書獲北京市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司法部2002年度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4.《刑事證據法原理與適用》(合著,第四作者),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4月版。
譯著:
1.《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制度》,(原著:[美]:米爾吉安.R.達馬斯卡,合譯:吳宏耀,魏曉娜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參著:
1.樊崇義主編:《訴訟原理》(第六章“訴訟認識”),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2.江偉主編:《統一證據法建議稿及理由書》(證據法“一般規定”的條文及其論證),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宋英輝主編:《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第八章“ 刑事訴訟啟動程序”;第十章“ 公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陳衛東主編:《模范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編“證據”:第102條至第204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論 文:
1.《對設立非法物證排除規則的質疑》,載《法學論壇》1997年第4期 。
2.《簡論刑事訴訟法學中的主要證據的概念與范圍》(周士敏、吳宏耀),載《法學》1998年第7期。
3.《論疑罪從無原則的理論基礎》,載中國政法大學科研處編《中國政法大學優秀論文選集》(1998年卷)。(該文獲1998年中國政法大學校慶優秀論文一等獎。)
4.《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程序保障》(宋英輝、吳宏耀),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人大復印資料-訴訟法》2000年全文轉載;被美國耶魯大學全文翻譯并收入“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YALE UNIVERSITY RIS Publishing Center Course Materials Packet (LAW21179_Pkto9) ]。該文獲全國第四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5.《刑事訴訟法學五十年回顧與前瞻》(樊崇義、吳宏耀),載《人民檢察》1999年第12期。(《法學復印資料-訴訟制度》2000年第3期全文轉載;獲《人民檢察》雜志社1999年度優秀論文二等獎。)
6.《中國刑事庭審制度的改革與特色》(樊崇義、吳宏耀),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0年第1期。
7.《我國刑事簡易程序使用率低下的原因及對策》,載《法學文稿》2000年創刊號。
8.《刑事自訴制度研究》,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2000年第3期。
9.《不起訴裁量權研究》(宋英輝、吳宏耀),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10.《刑事證據前言問題研究》(樊崇義、鎖正杰、吳宏耀、陳永生)(上),載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
11.《論我國誘餌偵查制度的立法建構》,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2期。(該文獲《人民檢察》雜志社2001年度優秀論文二等獎。)
12.《外國證據規則的立法及發展》(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第3期。
13.《刑事證據前言問題研究》(樊崇義、鎖正杰、吳宏耀、陳永生)(下),載《證據學論壇》(第二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
14.《聯性規則》(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第4期。
15.《傳聞規則》(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6期。
16.《意見規則》(宋英輝、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7期。
17.《英國逮捕制度新發展》,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第2期。
18.《酌定不起訴決定的實體效力》(樊崇義、吳宏耀),載《人民檢察》2001年第8期。
19.《偵查訊問制度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01年第5期。
20.《刑事證明標準研究述評》,載樊崇義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
21.《論證據裁判原則》,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編《法律應用研究》2001年第六期。
22.《論刑事證據規則極其制度構建》(宋英輝、吳宏耀),載《中國司法審判論壇》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23.《訴訟證明論綱》,載陳興良主編《刑事法雜志》(第十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5月版。
24.《訴訟認識之結構分析》,載樊崇義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第五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25.《社會認知背景下的訴訟認識》,載王敏遠主編《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6.《試論裁判事實的客觀性》,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第六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27.《口供問題的真相》,載樊崇義主編《中國訴訟法判解》(第一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
28.《論證據的自由評價》,載陳光中主編《訴訟法論叢》(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9.《現代法視野下的刑事訴訟》,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三期。
30.《刑事偵查中的事實發現》,載郝宏奎主編《偵查論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1.《刑事公訴制度的定位與改革》,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四期。
32.《司法裁判中的事實問題》,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六期。
33.《事實與規范之間》,載 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第六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出版社2004年版 。
34.《刑事辯護的困境與出路》(吳宏耀、張燕),載《中國司法》2004年第12期。
35.《雙重視角下的案件事實》,載陳澤憲主編《刑事法前沿》(第二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6.《刑事訴訟致力于事實真相么?》(托馬斯·魏根特著),載何家弘主編《證據學論壇》(第十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 。
短論
1.《刑事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載《檢察日報》2000年10月19日第5版。
2.《完善刑事證據規則的原則和要求》,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1月13日第3版。
3.《權利行使的限度》,載《中國婦女報》2000年12月2日第4版。
4.《刑事訴訟證明解析》,載《檢察日報》2000年12月7日第3版。
5.《我國證據立法勢在必行》,載《人民法院報》2000年12月11日第3版。(《法學復印資料-訴訟法學》2001年第1期全文轉載。)
6.《權威性知識與訴訟證明》,載《法制日報》2000年12月17日第3版。
7.《證言的可信性與證人出庭作證》,載《中國婦女報》2001年2月10日第4版。
8.《質疑“私自錄音不得作為證據”》,載《中國婦女報》2001年4月7日。
9.《刑事證明標準的基點:程序正義抑或實體正義》,載《法制日報》2001年4月15日。
10.《我國應當確立行政簡易裁判程序》,載《人民法院報》2001年4月22日。
11.《刑事證明標準與非至上性》,載《檢察日報》2001年5月1日。
12.《刑事證明與檢察責任》,載《檢察日報》2001年8月10日。
13.《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論爭》,載《檢察日報》2001年10月12日 。
14.《包公斷案中的臆斷》,載《深圳法制報》2001年10月
15.《證明標準的立法視角》,載《檢察日報》2001年10月26日
16.《證明標準與現實中的刑事裁判》,載《檢察日報》
17.《法律真實與人權保障》,載《檢察日報》 2001年11月13日
18.《證明標準與裁判事實》,載《人民法院報》 2002年2月
19.《刑事證明標準的背面:無罪裁判》,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3月
20.《證據的概念及相關問題》,載《法制日報》2003年7月17日
21.《法律平等保護的兩張面孔》,載《法制日報》2004/12/3
22.《如何準確理解訴訟法學意義上的案件》,載《檢察日報》2004/12/15
23.《關注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載《法制日報》2005/6/1
24.《北京規則檢討》, 載《法制早報》2005/6
25.《監獄不是完整意義的偵查機關》, 載《檢察日報》2005/8
26.《開庭審理前,檢察機關可以撤訴》, 載《檢察日報》2005/9/15日三版

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

  法律與人們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法律是維護秩序,規范、調整人們的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論文 范文 8000字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篇1

  淺析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

  論文摘要:依法治國就是依完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規定了整個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運行機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強憲法的實施,必須改進全社會的憲法觀念,加強憲法的宣傳,憲法實施的監督,憲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黨的十七大 報告 強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國,概括而言,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就是依憲治國。這是因為以憲法為最高法的完備而優良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國家權力所具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重要標志。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為世界上各成文憲法國家所公認和接受。如日本國憲法規定,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凡與憲法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令、詔敕等一律無效。這說明: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基礎,沒有憲法依據和憲法授權,則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憲法上的立法依據,但其內容和精神也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條文相抵觸,否則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三,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遵守、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憲法規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我國現行憲法包括四個修正案

  (1)全面、準確地體現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規定:“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雜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核心內容。

  (2)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們的國體,它確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農民,還有其他勞動人民,把國體確定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從中體現出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4)規定了我們國家在政治、經濟、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國1789年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代議制度,其中包括美國國會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及其與總統、聯邦法院的分權制衡關系等等。

  (三)憲法規定了整個國家的法律運行機制。

  憲法規定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解釋體制。我國憲法在 總結 建國以來的實施 經驗 和吸收各國憲政發展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既保證了“議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執行,又兼取特設專門機關監督的優勢,使憲法實施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憲法,同憲法的原則精神相符合,否則勢必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影響國家的法治建設,因此,各國憲法對于憲法實施的監督都做了規定。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

  (四)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基本權利表明了公民在—個國家中的憲法地位,是公民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自憲法產生以來,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憲法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充分的規定。首先強調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監督權,老人、婦女和 兒童 等特定主體的權利等等。

  我們不但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在許多方面還有保障:(1)物質保障。我們國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廣大勞動人民直接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物質條件。(2)政治保障。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決定了全力維護廣大勞動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核心職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體現,因而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制度,不僅為法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證。如果沒有憲法,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沒有統一的依據,法制的內部一致性就沒有了根本保證;同時,也只有在憲法制定和頒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個法律制度才能獲得賴以產生的基礎,有關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憲法等機關的組織,才能根據憲法的知道原則而被確立下來。

  二、改進憲法觀念,加強憲法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但是只有把紙上的憲法轉化為社會主體的行動指南,憲法才能真正成為物質力量,立憲的目的、憲法價值才能實現。因此我們需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普及憲法知識,提高憲法意識,培植憲法信仰,使憲法銘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首先,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

  我國憲政建設缺乏先天的內在因素,憲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國家或政府推動的,是通過國家或政府來組織實施的。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重要的是要對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的普及、宣傳。目前,在相當多的黨政干部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頭腦中,并沒有憲法至上的觀念。人民主權是憲法的原則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于人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國家機關的黨政干部、工作人員具備了較高的憲法意識,憲法在實施過程中就不會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權益。加強憲法的宣傳工作,還必須向公民宣傳憲法知識。讓公民了解憲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權利、保護權利,國家機關只是受人民委托,為人民服務的機構,應該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國家權力應該時刻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己任。不懂憲法,就意味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工作

  一個國家法治狀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與該國憲法的規定在實際中得到實現的程度密切相關。如果憲法得不到有效地實施,就不可能實現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所以,保證憲法的實施就成為一國法治建設最重要的任務。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就要加強監督機構監督憲法實施活動的法律效力。通過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將違憲的概念和含義確定下來,注重違憲與法律責任制度的銜接和關聯,同時設立違憲責任形式和違憲責任所對應的法律制裁 措施 。對于此類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極大地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樹立憲法的權威地位。還要加強社會公眾對憲法實施的監督。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社會公眾對憲法的監督是人民對國家進行監督,對憲法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一是通過憲法賦予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和檢舉權,通過制度的手段對違憲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二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也就是社會輿論和新聞批評的方式來實行對憲法的監督。

  最后,加強憲法的司法化

  長期以來,一些同志認為憲法作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過憲法條文的規定直接實現的,而是通過其他部門法來實現的,所以,憲法規范對人們的行為沒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這種錯誤認識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調控手段造成的。加強憲法的實施關鍵還在于加強憲法的權威性,最突出的就是憲法的司法化。為此,必須賦予憲法的可訴性,使憲法直接進入司法活動當中,人們從自己周圍發生的各種案例中體驗到憲法的價值,在利益關系中實現憲法規范。公開取締、撤銷違憲立法,禁止、杜絕違憲行為,依法追究各種違憲責任。建立、健全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強化全國人大及其會的機構建設,強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沒,規定審查違憲案件的權限,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對違憲法律、法規宣告無效或者拒絕適用。通過彈劾、罷免等方式追究違憲行為的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我們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東“齊玉苓案”的批復,開創了將憲法引入司法訴訟的先河,這意味著任何公民的權利都會受到憲法的保護,從而使公民從心理上產生了對憲法的神圣感與崇敬感。

  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篇2

  淺析輿論對刑事審判的影響及規制

  一、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體和權力行使者,但由于媒體報道產生的社會效應,使其在刑事審判中掌握了主動權,成為引領刑事判決的風向標。目前,我國輿論影響審判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由于傳媒報道了具有爭議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眾大規模的熱議,然后傳媒以公共討論平臺的身份發布這些爭議,致使形成了輿論與法院之間觀點的對峙;[1]另一種是網民為引起廣泛關注,在網絡媒介上發布了爭議性的案件,導致了大量的評論和轉載,各家媒體也開始聞風爭相報道,輿論在所謂情理的參與下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給法院帶來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媒體在對進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進行報道時,搶先對案件進行討論、分析,甚至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 其它 訴訟參與人,得出預測性結論,令受眾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法院審判的現象。[2]

  二、輿論影響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當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當事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名人往往是媒體吸睛尋求關注的出發點,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員獲得特殊法律待遇,對案情進行大肆報道,引起民眾的廣泛監督。法官在民眾的監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會威嚴掃地。

  (二)具有間接性和代理人效應。

  輿論以其明顯的傾向性引導大眾,生成了一種足以影響法院獨立審判的輿論氛圍,從而使得審判在不同程度上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當事人為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試圖從輿論方向影響司法審判,主動要求媒體介入報道,媒體對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先入為主作出傾向性的報道,引起社會大眾關注,形成輿論觀點,對法院的審判評論和干預,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脅,被傾向性觀點開始引領,大大影響了司法審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響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為實現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針對不同的案件性質和事實,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情節。在實踐中由于媒體等輿論的傾向性報道和評論,使得一些本應具有減輕,從輕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權衡下,選擇了妥協民憤,舍棄了司法審判原則,犧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響司法公信力和權威。

  隨著輿論對審判影響的日益嚴重,使人們不得不懷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公平正義是法律追求的重要價值,是人們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權威性才能牢樹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門為了平息民憤對司法進行大肆干預,嚴重威脅司法的獨立性,使法官妥協于社會輿論,致使本已明確審判方向的在審案件被迫改變初衷,作出迎合輿論的裁判,已經生效的判決也再次被掀起再審風波。司法的權威性蕩然無存,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人們不再信賴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訴諸輿論或信訪,司法名存實亡。

  三、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規制

  (一)提高媒體素質。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媒體的報道和評論往往具有很嚴重的傾向性和針對性,無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觀的評論,經常以道德的名義對案件情況進行傾向性報道,在案件沒有作出判決前,提前給涉案人員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體應首先做到對案件的相關情況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隱私。其次要時刻維護司法尊嚴,客觀評價司法行為,充分考慮報道的時機和場合,適時適度的對案件進行報道,正確引領輿論方向,同時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豐富 法律知識 ,培養法律思維,從法律角度出發,與司法部門進行溝通,避免觀點分歧。

  (二)推動司法公開。

  輿論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開透明,才會引起民眾對司法正義性的質疑,對法院產生誤解。司法公開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動公正性,避免誤解性輿論泛濫的有效途徑。建立健全司法公開 渠道 和機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論 文網進行論文代寫和論文發表服務,歡迎光lw54.com 聯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眾時刻能夠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關心案件的進程,全程見證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審制度,推廣司法文書公開和庭審公開渠道,及時答疑解惑,澄清有關事實真相。使人民大眾信服司法,揚威司法,依賴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權的最終行使者,其裁判結果是否令人信服,不僅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決于其判決理由的充分性和邏輯嚴密性,民眾主要通過判決理由對案件提出評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備良好的表達能力,向民眾就裁判結果作出解釋說明,而這最終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能夠站在法律思維的角度,向社會作出普遍接受性的發言。

  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向來是情、理、法的并重結構,所以說,規制輿論影響刑事審判的任務仍艱巨曲折。

  參考文獻:

  [1]周福興.新時期“媒介審判”現象的深層機制[J].新聞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國“媒介審判”現象研究[D].河南:鄭州大學,2009.

  [3]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209

>>>下一頁更多精彩的“法律論文范文8000字”

相關推薦:

重大疾病標準刑事(中國刑法有哪些疾病的人不能收監)

動物致人損害的賠償(民法典中動物侵權賠償標準是什么)

死亡賠償金的主張(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是什么)

刑事上訴多久完結(刑事上訴結果判決需時多久)

酒后承擔刑事責任(酒后犯罪需要負刑事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