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還可以做罪輕辯護嗎
認罪認罰還可以做罪輕辯護嗎一、認罪認罰還可以做罪輕辯護嗎
1、認罪認罰后一般可以做罪輕辯護。即使當事人已經(jīng)承認了自己的罪刑,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當中,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此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還用開庭嗎
認罪認罰依舊需要開庭。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案件,還用開庭。法院審理的案件,都需要開庭審理,只是對于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并且對于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仍需依法作出判決,但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是否可以做無罪辯護
當犯罪嫌疑人選擇認罪認罰時,是否意味著失去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答案是否定的。認罪認罰并非意味著承認罪行,而是對指控事實的一種自愿承認,其目的在于從寬處理。辯護人在這一過程中,可以利用認罪認罰這一情節(jié),從法律角度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更為有利的辯護空間。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的情況下,法律將依法給予從寬處理。這從法律層面確認了認罪認罰可以作為辯護策略的一部分。辯護律師可以利用這一條款,從寬處理的情節(jié)出發(fā),為犯罪嫌疑人尋求更為寬松的量刑結果。
在認罪認罰的框架下進行無罪辯護,意味著辯護人需要對案件事實、法律適用以及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全面審視。辯護策略應當圍繞如何揭示案件中的疑點,如何質(zhì)疑控方的證據(jù)鏈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及如何證明指控事實與犯罪嫌疑人行為不完全對應等關鍵問題展開。
辯護人通過分析案情、提出合理質(zhì)疑和證據(jù)反駁,可以從多角度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在這一過程中,辯護人不僅需要關注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還需關注程序正義、證據(jù)規(guī)則、法律解釋等多個層面,以確保辯護工作全面、深入。
總之,認罪認罰并非絕對排除無罪辯護的可能性。辯護人在充分理解法律條款、掌握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通過靈活運用認罪認罰這一情節(jié),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更為有利的辯護結果。這一過程不僅考驗辯護人的法律素養(yǎng),更需要其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專業(yè)能力,以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認罪認罰還可以做罪輕辯護嗎
1.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后,依然可以進行無罪辯護。
2.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職責包括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辯護意見。即便被告人認罪認罰,辯護律師仍可基于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進行辯護。
3. 認罪認罰從寬的范圍有一定的限制:
- 對于犯罪性質(zhì)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不足以從輕處罰。
- 主動認罪優(yōu)于被動認罪,早認罪優(yōu)于晚認罪,徹底認罪優(yōu)于不徹底的認罪。
- 對于罪行較輕、人身危害性較小的初犯或偶犯,從寬幅度更大;而對于罪行較重、人身危害性較大的累犯或再犯,從寬幅度則從嚴把握。
4. 認罰的必要條件包括:
- 在不同階段表現(xiàn)為愿意接受相應處罰的意愿和行為。
- 認罰應考慮賠償損失等因素,同時,如有干擾證人、毀滅證據(jù)等行為,則不能認定為認罰。
5. 認罪的形式可以包括:
- 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對個別事實情節(jié)提出異議,或?qū)π袨樾再|(zhì)提出辯解但接受司法定案意見。
- 對于犯數(shù)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僅供述一個罪或部分犯罪事實的,全案不能算作認罪。但如實供述的部分,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也可以從寬處罰。
以上內(nèi)容依據(jù)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關于辯護人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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