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傳票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所說的傳票,就是傳喚證。傳喚證是案件受理機關發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警察傳喚需要傳喚證嗎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 無正當理由 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 犯罪嫌疑人 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 變更強制措施 ,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治安管理處罰法 》規定: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詳細規定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應將傳票、通知書等司法文書直接送至收件人手中,如其在場則直接交付;
若收件人不在,可交予其成年親屬或所在單位負責人代為簽收。
若收件人或代收人拒不接受或拒不簽字、蓋章,送達人可邀請其鄰里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后將文件留置于其住所,并在送達證上注明拒絕原因及送達日期,由送達人簽字確認,視為已完成送達程序。
關于刑事訴訟法送達的規定有什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必須直接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由他的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然而,在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文件,或拒絕簽名、蓋章的情況下,送達人可以邀請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到場,詳細解釋情況,并將文件留在收件人的住處。此時,需在送達證上明確記錄拒絕接收的原因及送達的日期,并由送達人簽名,以確認送達行為已完成。
這一規定確保了訴訟文件的順利送達,并維護了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和有效性。通過明確送達的詳細流程,法律文件得以在必要時得到有效傳遞,即便在收件人拒絕接收的情況下,也能通過見證人的參與和記錄,確保送達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這不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該規定還強調了送達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邀請見證人到場并說明情況后,整個送達過程得以被監督,減少了可能的爭議和誤解。這不僅有助于維護法律權威,也為后續可能出現的法律糾紛提供了明確的證據和依據。
總的來說,這一規定通過詳細的操作流程和見證制度,確保了訴訟文件的準確、及時送達,為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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