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會議解決哪些問題
庭前會議主要解決程序性的問題,如管轄、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以及明確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情況。
在刑事訴訟中,庭前會議是在正式開庭前,審判人員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對即將開庭審理的案件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和準備的一個程序。這個會議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提高審判效率。
庭前會議通常會處理一些可能導致庭審中斷或拖延的程序性事項。例如,確認案件的管轄權是否正確,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況,商定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以及審查可能存在的非法證據等。
此外,庭前會議還會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整理,并就開示證據的情況進行溝通。這樣,在正式開庭時,各方就能更加聚焦于案件的實質性爭議,從而提高庭審效率,確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審理。
刑事庭前會議的內容
法律分析:詢問控辯雙方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是否有回避的情形;是否申請排非;是否調取新證;對于證人、鑒定人等名單是否有異議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控辯雙方如果對于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時對于存在異議的證據材料作為重點來進行細致調查;對于沒有異議的,可以在庭審時簡化舉證、質證過程。庭前會議顧名思義是在開庭之前召開的,解決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庭前會議是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一種會議。
網友咨詢: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律師解答: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ㄒ唬┳C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ㄈ┥鐣绊懼卮蟮?;
(四)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控辯雙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提出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決定不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律師補充:
庭前會議由審判長主持,合議庭其他審判員也可以主持庭前會議。召開庭前會議應當通知公訴人、辯護人到場。庭前會議準備就非法證據排除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或者準備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的意見的,應當通知被告人到場。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據情況確定參加庭前會議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證據材料的意見后,對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訴。建議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開庭審理后,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不準許撤回起訴。
對召開庭前會議的案件,可以在開庭時告知庭前會議情況。對庭前會議中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法庭在向控辯雙方核實后,可以當庭予以確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法庭可以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處理。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在庭審中反悔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召開庭前會議:
(一)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ǘ┛剞q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社會影響重大的;
?。ㄋ模┬枰匍_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
緩刑事業編開除嗎(緩刑事業單位開除公職嗎)
請求刑事追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刑事上訴發回重審(刑事案件上訴后發回重審會加刑嗎)
合同中賠償金限額(勞動合同賠償金上限為多少)
民工受傷由誰賠償(工地民工受傷該誰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