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類型,分別屬于行政處罰和刑事強制措施。
一、行政拘留
是一種行政處罰,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最長期限為15日,合并執行時最長不超過20日。
不會留下案底,但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對報考公務員等政審環節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二、刑事拘留
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用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適用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期限一般為10至14日,最長可達37日。
刑事拘留本身不意味著有罪,最終是否留下案底取決于法院判決結果。
對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拘留后取保候審的審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申請階段
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律師可以在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書、保證人信息或保證金等。
2、審查階段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后,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案件的性質、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是否有逃避偵查或審判的可能等。
3、決定階段
根據審查的結果,司法機關會作出是否批準取保候審的決定。如果批準,會確定取保候審的方式(保證人保證或保證金保證)以及具體的保證金數額。
4、執行階段
一旦取保候審被批準,公安機關會執行取保候審的決定,包括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取保候審措施,以及在必要時協助執行。
5、監督階段
被取保候審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時及時到案等。公安機關會對其遵守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6、解除或變更階段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被取保候審人違反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可以決定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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