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侮辱罪起訴是否能勝訴
因被他人侮辱造成嚴重損害的,起訴侮辱人后能不能勝訴,主要看證據是否充足。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侮辱罪可以申請附帶民事訴訟嗎
侮辱罪是可以申請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包括:因人身權利受侵犯而產生的物質損失或財物損害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對于因犯罪行為導致精神損失的民事訴訟,法院不予受理。被告非法占有或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法院應依法追繳或責令退還。若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不予受理,但追繳、退賠情況可作為量刑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屬可申請國家賠償,而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受損,未由受損失單位提起訴訟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受理。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若發現被告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應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
新刑訴法告訴才處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最新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普通的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還有侵占案,這4個罪名在受害者沒有到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進行調查的,而且受害者起訴以后還是可以依法撤訴的。
一、新刑訴法告訴才處理案件主要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罪刑法中規定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占)。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法外,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刑事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三、自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刑訴解釋明確規定,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除了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這幾種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之外,在其他的刑事犯罪活動中,如果報案之后公安機關不處理就涉嫌不作為了。不過,刑事案件包括民事糾紛當中也不是什么事情都是絕對的,就像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一樣,如果都導致當事人死亡了,性質就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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