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1. 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屬性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 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以及三者組合體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3.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表現形式包括書面、口頭、錄音、錄像資料等。
4. 被害人陳述:在被害人是單位的情況下,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替單位向司法機關做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說明和辯解。
6. 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只能由專門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專門人員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意見,通常是一種肯定性意見和傾向性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這些筆錄是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案件相關場所、物品、人體等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和偵查實驗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通過錄音、錄像、電子文檔等手段記錄的聲音、圖像和信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在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包括:
1. 拘傳: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需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審: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
3. 監視居?。核痉C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
4. 拘留: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 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法律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分類
1、物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
2、書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等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提出的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案件相關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所作的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
關于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取證方法,以下是一些法律知識總結:
一、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1. 物證:與犯罪行為或相關聯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2. 書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往來書信、單據、賬簿等。
3. 證人證言: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所作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供述或辯解。
6. 鑒定意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二、刑事證據取證的方法
1. 詢問: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 訊問: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
3. 辨認: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 勘驗: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5. 檢查: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 搜查:執法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 實驗: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
8. 鑒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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