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證明可去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
(二)受理業務公安派出所審核后辦理。
二、申請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出生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公安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12個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規定:
自2016年9月1日起,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但居民戶口簿中無法顯示親屬關系的,對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原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戶籍登記及變動軌跡信息出具。
擴展資料
親屬關系證明開具法律依據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并出具。
2、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后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人員身份后辦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
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信息后辦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于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莒南政府網-親屬關系證明辦理指南
參考資料來源:十堰市人民政府-5.親屬關系證明怎么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1、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1)直系親屬關系證明一般可以直接到申請人原出生地曾經所申報戶口的派出所進行辦理即可;
(2)如是申請人自行去辦理,則申請人的需要攜帶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
(3)如果申請人已經注銷戶口的,則需要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一份;
(4)申請人所在公司的人事部門需要出具的親屬關系的相關證明;
(5)如申請人無法進行辦理,需要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該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6)關系人必須要提交居民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或者護照、出境的通行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關系人自己身份的證明的相關證件即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1)“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2)“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4)“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5)“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6)“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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