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從哪天算起
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開始計算。在此之前,被公安機關傳訊或留置盤問的時間不計入刑事拘留期限。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時,需要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若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捺指印,偵查人員需注明這一情況。
緊急情況下,若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應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并辦理相關手續。拘留后,必須立即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羈押,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若在異地執行拘留,則需在到達管轄地后二十四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羈押。
上述規定旨在確保刑事拘留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拘留期限的計算對于維護司法公正至關重要,確保了案件處理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在執行拘留的過程中,公安機關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得隨意擴大拘留范圍或延長拘留期限。同時,對于被拘留人的人身權利和基本權益也應給予充分保障,確保其能夠得到公正的司法處理。
此外,公安機關還需建立健全相關機制,加強對拘留措施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拘留期限的準確計算和合法使用,防止濫用拘留措施。同時,應加強與檢察機關的協作,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維護司法公正。
刑事拘留從哪天算起
刑事拘留期限從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送達拘留證,并采取拘留措施之日算起,而在此之前被公安機關傳訊或留置盤問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刑事拘留期限內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刑事拘留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
很多人認為刑事拘留的時間是從被抓的那天開始計算的,但其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刑事訴訟法的起算時間,應該是從被抓的第二天開始起算,被抓的當天是不計算在期限內的。刑事拘留的最后一天若為節假日的話,此時也應當至期滿之日,而不能因為節假日延長。
一、刑事拘留從什么時間開始計算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構成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話,則超期部分肯定應該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最常見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其實可以委托律師來申請取保候審,當然要獲得取保候審的批準,首先肯定是需要符合條件要求,其次就是按照規定提出申請,最后還需要提交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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