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進行法庭質證
質證是辯護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對控方、同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及法庭依法收集的證據進行質疑與質詢的過程。質證的內容廣泛,不僅涉及控方的證據,還包括同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的證據以及法庭依職權收集的證據。
質證時主要針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質疑,以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除了基本的特征外,還可以從證據的證明目的和證明標準等方面進行深入質證。
具體質證方法包括:
1. 對證據的形式要件提出質疑。根據《刑事訴訟法》,某些證據必須具備特定形式要件,否則不具備證據資格。例如,通過測謊儀獲得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對其形式要件提出質疑。
2. 質疑證據提供者的法定資格。證據提供者是否具備法定資格是質證的重要內容,辯護律師需對此進行審查。
3. 對證據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質證。辯護律師應審查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確保證據的取得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4. 對舉證程序進行質證。辯護律師應關注舉證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對舉證人的舉證目的進行分析,提出質證意見。辯護律師應仔細分析證據的舉證目的,以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
6. 注意從證明標準上對控方的證據進行質證。辯護律師應質疑控方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是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辯護律師需特別注意:
1. 如果發現可能存在非法證據,應及時提出,并以書面形式或在法庭上當庭提出,要求記錄在案。
2.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非法證據需提供初步證明責任或線索。在提出之前,辯護律師應做好相應準備。
3. 在提供線索后,如因舉證不能,可以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出庭或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申請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要求法庭記錄在案,防止一審法院置之不理,為二審做好準備。
刑事案件審限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兩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此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一、審訊過程
1、宣布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后,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并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和鑒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布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并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回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回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二、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刑拘留以后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后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是公安部門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律師是不能閱卷的。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后,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主要任務是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送來的案卷后,審查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構成犯罪的,在1個月內移送法院起訴。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的起訴材料后,會在2-3天內立案,1個月內開庭審理,判處刑罰或者無罪判決。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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