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依據《 民事訴訟法 》來告訴你 第一次起訴 給裁定書不服怎么辦吧: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 死刑 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上訴和申訴。 第一種是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是法定訴訟權利的表現形式,有權提起上訴的人一經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二審法院對該案的重新審理。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 法定代理人 以及 附帶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對一審判決不服,要求上訴的,必須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具有直接提起上訴的權利,他們如果對一審判決有意見,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至于是否提出抗訴,則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我國法律對上訴期有嚴格規定,如果不符即不能產生上訴法律效力。法律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一旦期限屆滿,一審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即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 第二種是提出申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決的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申訴人的范圍是指: (1)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申訴人的申訴內容,可以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也可以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并按訴訟程序進行審查處理。對審查處理的結果,應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無論是在怎樣的訴訟中,都會有一些案件是不能公開審判的。至于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公開審判,就包括了有關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未滿16周歲的 未成年人犯罪 的案件等等。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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