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去當特種兵的以后可以不退伍嗎
2016年去當特種兵的以后可以不退伍嗎當兵入伍分三種,各種方式年限不同。
第一種就是普通的士兵,也就是平常說的服兵役,入伍滿兩年兵役之后退出現役,這也就是說是義務兵軍銜。
第二種是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后,根據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轉為士官。士官分為一到六級。服役期限分別是3、3、4、4、5、9年。但是,級別越高,難度越大。多數士官只能服役到2級士官,就必須退役。
三級以上就叫轉業,屬于干部編制了。
第三種是參軍到軍校,也就是說在高考的時候報考軍事類院校,軍校??飘厴I生到部隊是少尉,本科生是中尉。到一定年限沒有升到一定級別也要轉業。
還有一種是是國防生,也就是說在高考的時候報考地方類院校的國防定向專業,在地方院校讀書,畢業之后到軍校,也是軍官待遇。這就是國防定向生。
但是有的專業就不一樣了,我軍現在特別重視人才,有很多碩士生、博士生在讀完碩士、博士學位后都選擇獻身國防、軍隊事業,同樣也是特招入伍,他們大都到一些研究部門,也有的在一線作戰單位擔任技術職務,這些技術兵通常不退役。
特種兵分三六九等,你指的是哪等?如果是士官,可以正常申請提前退伍的,軍官可以申請轉業,正常走程序就行。
義務兵服役是兩年,那么兩年里入選了特種部隊,當上特種兵,兩年后服役期滿能否退役?
可以,不過培養一個特種兵不容易,退了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
看你的意思,但我估計還不去在部隊里
可以申請。但最好不要退
服役期滿人在外執行任務是否能夠退伍
服役期滿人在外執行任務是否能夠退伍1、可以退伍,但是軍隊可能不會輕易放棄,因為培養一個特種兵很難。
2、特種兵服役限制
真正的特種兵大多數不受服役年限的限制,像普通的士兵在基本的服役期滿后,要想留在部隊,要不就要有十分突出的表現.這是不可避免的,而特種兵往往不受這方面的限制,而如果你要是在特種部隊中,只要身體力行,部隊都舍不得讓你走。部隊培養一名出色的特種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所以只要你成為了一名特種兵,只要還具備執行任務的條件,就可以留下來,繼續穿著那身橄欖綠。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名特種兵在部隊服役的年限都在10~15年左右,在正常情況已經過了服役期了,但由于是一名特種兵,所以還可以留下來服役,成為部隊新選的戰士的“教頭”。
3、特種兵,在兵種上指執行特殊任務的兵種,例如海軍陸戰隊、空降兵部隊、武警特警部隊等。在兵員上指組成特種部隊的單位人員,例如爆破兵、空降兵、破譯兵等。
4、特種兵是世界一些國家軍隊中擔負破襲敵方重要的政治、經濟、軍事目標和執行其他特殊任務的特殊兵種。單兵作戰能力極強,適合在各種惡劣條件下,完成作戰任務。往往是戰爭中決定戰局的重要因素。
在特種部隊服役寫過長期留隊保證書服役期滿能退伍嗎?
我在義務兵時選撥進入特種部隊,口頭答應轉一期士官,現在服役期滿想退伍,部隊會強留嗎?其實你自己都能預測到你被選為士官的可能性,你所在的隊里有多少人,你在這些人當中的能力是什么樣的,仔細一分析,大致就有了結果。
如果你有良好的表現,過硬的技能被選 為一期士官的可能性還是很大。
當兵復員后國家有什么政策嗎?服役期滿后該怎么辦???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第三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并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區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本區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干部、轉業志愿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請當地政府批準后,統一下達到本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中轉接待和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供應工作;
(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統計上報退伍安置工作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所需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解決。
第六條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準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即為本單位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義務兵退伍后,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第二章接收
第九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范圍:
(一)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一)、(二)項規定的;
(二)經批準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三)經部隊軍級(含軍)以上機關批準,按義務兵退伍處理的志愿兵;
第十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
(一)退伍義務兵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當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含師)以上機關批準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隊商請原征集地的市、縣安置部門同意后,予以個別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
2.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難以維持,并經家庭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門證明的;
3.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準退學和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5.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考驗期滿后不宜繼續留隊現役的;
6.被處勞動教養,期滿解除勞教后,不宜留隊服現役的;
7.圖謀行兇、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第十一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憑退伍證可優先購票、優先托運行李、優先乘坐車(船)、優先中轉換乘。
第十二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報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分別由鐵路、交通部門或當地兵役機關負責送至就近醫院治療,所需費用,由兵役機關按規定列報;病故的,由原部隊按現役軍人病故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認真做好歡迎接待工作,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家訪。
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后,應盡快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天不報到的,農村的取消其退伍義務兵的有關優惠待遇,城鎮的取消當年度安排工作的資格。
第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到后,憑縣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辦理戶口和糧油供應手續。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筑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劃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六)鄉鎮、村選聘干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征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征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干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后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于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后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后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后,有關部門應當允許,并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1.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愿。
2.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愿;
3.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盡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4.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而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隊補辦立功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經勞動部門批準,在計劃內從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時,原合同期未滿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繼續履行合同至期滿。
第二十條入伍前,原是集鎮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后原集鎮應準予落戶,仍作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本人要求回鄉村原籍安置的,也應允許。
第二十一條原是城市(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占用農村征集名額,從農村應征入伍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后原則上由入伍地鄉鎮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戶糧所在地安置的,當地可準予落戶,但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凡要求進省革命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休養,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解決;要求到原征集地縣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要求將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也應當允許。他們中確需建房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每戶住房建筑面積一般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造,產權歸公,經費由當地財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病情較重,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系,在辦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續后,由部隊派人護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齡上可放寬三至四歲,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向原所屬主管部門申請,酌情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畢業后,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農村遷入城鎮,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軍人服現役期間遷移,原征集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經父母所在單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證明和接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后,應當允許在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遷居后,父母系城鎮戶口的,該退伍義務兵應與所在地城鎮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義務兵一樣對待。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結束后,要及時組織檢查評比。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退伍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獎勵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對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拒絕接收安置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在退伍安置工作中營私舞弊或瀆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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