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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能拘留嗎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07 17:57:29

沒有立案能否采取刑事拘留

不可以的,刑事拘留是需要發現犯罪行為,有具體的刑事案件,在立案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立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

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一、司法拘留實施的前提
立案是司法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將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活動。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
二、沒有立案能采取刑事拘留嗎
對于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 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 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司法實踐中,我們有時會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立案又必須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但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也就是說,沒有立案能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呢?關于這一問題,辦案人員產生了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沒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表明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軌道,偵查和審判活動才能啟動。強制措施作為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沒有開始就不能使用,否則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實際上是一種非法拘禁。對任何一個可能被懷疑犯罪的正常人來說,都是一種人身威脅,是濫用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盡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針對某種緊急情況可以先行拘留,但這里的先行是針對沒有辦理拘留手續而言的,是指情況緊急可以無證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種觀點認為,沒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1、刑事拘留作為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僅保障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繼續,而且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從時間節點上看,立案是一個訴訟階段,而不是瞬間可以完成的舉動。刑事訴訟開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調查等環節是立案的一種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將其從刑事訴訟中分離出去,單純的以是否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唯一標準是一種機械理解。2、刑訴法明確了先行拘留的對象和適用條件,是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立案但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必須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實際需要,這里的先行不僅指辦理拘留證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3、《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所以,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辦案的實際需要的角度出發,都應當允許偵查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對個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處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1)因為案件本身情況緊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無證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補證手續;(2)補證的同時報請批準立案;(3)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更不得在采取強制措施后久拖不予處理。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沒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是從刑事訴訟理論看,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是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五個普通訴訟程序。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也是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隨意超越、顛倒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只有前一訴訟階段的任務完成之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的訴訟活動。從《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定可以看出,包括拘留在內的強制措施是偵查的一種輔助手段,只能在偵查過程中使用。沒有立案就不能偵查,也就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二是從法律依據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8條規定,在立案前的初查中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第106條規定,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一,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高檢院、公安部《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從前述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先行拘留不是指先拘留后立案,而是指先拘留再辦理拘留相關手續。  因此,沒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

沒有立案能否采取刑事拘留

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 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1.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司法實踐中,我們有時會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立案又必須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而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但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也就是說,沒有立案能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呢?關于這一問題,辦案人員產生了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沒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表明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軌道,偵查和審判活動才能啟動。強制措施作為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沒有開始就不能使用,否則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實際上是一種非法拘禁。對任何一個可能被懷疑犯罪的正常人來說,都是一種人身威脅,是濫用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盡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針對某種緊急情況可以先行拘留,但這里的先行是針對沒有辦理拘留手續而言的,是指情況緊急可以無證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不立案可以拘留人嗎?拘留人和立案被抓判刑是什么區別

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話必須先立案。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順序應是先立案,然后刑事拘留,然后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在證據搜集齊全后將證據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構成犯罪則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若構成犯罪則判刑,判刑后被告人則由看守所押往監獄執行刑罰。
不可以,
不立案可以拘留人的。。拘留大多數是十五天左右立了案判刑最少三個月以上。
不立案 也可以拘留的 只是不能超過15天 拘留是說明犯錯很小 立案就有可能判刑 判刑了說明你是罪犯

沒有立案,當事人會被刑事拘留嗎?

沒有立案,當事人會被刑事拘留嗎?
立案是公安機關在偵察案件過程中的法定程序,當事人會不會刑事拘留要看當事人做了什么事,如果是一般違法,不會刑事拘留,如果是犯罪,可以刑事拘留以后再立案.你說沒有立案,估計不是犯罪,但公安機關根據違法輕重,仍可處以拘留的懲罰,但不是刑事拘留.
在沒有正式立案前,則公安機關會對有關嫌疑人進行留置盤問,這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如果正式立案,可決定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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