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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立案能否申請限制出國

首頁 > 移民2021-07-09 09:24:25

有民事訴訟不讓坐飛機限制出國嗎?

按照《出入境管理法》規定,有尚未了結的民事案件的,不批準出國(境)。
當然限制了,如果你出國不回來了。法院對原告怎么交待呀
怕你跑了啊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法院排期中,被告現在在國外,現在是否可以對他實施出境限制。還是等他回國才能去申請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法院排期中,被告現在在國外,現在是否可以對他實施出境限制。還是等他回國才能去申請出境限制。
你無權要求凍結戶口 我國也沒有這一說法 給你下面這些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和第四條對公民因私出國申領護照的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公民因私事出國領取護照,必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中國政府對公民出入境的審批工作,實行戶籍管轄的原則,公民的常住戶口在那里,就向那里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為了方便群眾,減少層次,一些有條件的城市公安局決定,公民可以直接向市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機關申請出國,無需向所在地的縣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提出申請。 第二、公民因私出國申領護照,除了回答外事警察的詢問以外,還必須遞交個人的身份證明和有關證明材料,主要是: (1)交驗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 (2)填寫申請表; (3)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4)提交與本人出國事由相應的證明; 第三、根據法律規定,與本人出國事由相應的證明主要是指下述各種證明; 1. 出國定居的,必須出具前往國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和前往國家的定居許可證明。例如美國移民局發給的“移民簽證申請批準書”等。 2. 出國探親訪友的,必須提交親友的邀請證明。比如朝鮮警察機關發給的“旅行同意書”,俄羅斯警察機關發給的“邀請書”,以及其他國家親友辦理的經濟擔保書等。 3. 出國繼承財產的,必須提交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4. 出國自費留學的,必須提交前往國接受學校發給的入學許可證明。比如美國有關學校發給的“留學生簽證資格證明”。日本入國管理局發給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等。 5. 出國就業的,必須提交前入國聘請、雇傭單位或者雇主出具的聘用證明或雇傭證明。一般包括各國勞工部門發給的“勞工許可”,“工作許可證”,“雇傭證明”等。 6. 出國旅游的,必須提交國外旅行期間所需的外匯費用證明和前往國親友出具的經濟擔保證明。公民出國旅游,如屬親友邀請,則應當由親友出具擔保證明,如果屬于個人自費,則需要提交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出具的外匯費用憑證。其他機關或個人出具的無效。 公民申請出國,凡是能夠按照規定提交上述證明材料的,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便會接受申請,并發給申請表,然后進行審批。 第四、經過調查,提出申請的公民如果不是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發給出國護照。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此種不批準的對象,主要是指法院已經決定立案審理的公訴或自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有證據表明有重大犯罪嫌疑,司法機關決定立案偵察的人。并包括已經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對象。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此種不能批準的對象,主要是指經人民法院通知,在當事人參加的民事訴訟案件未了結之前,不能離境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第三者,即是不履行民事義務而應當追究民事責任或者那些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責任的人。例如,原告得知另一方當事人即將出國,由于雙方的一些債務、給付撫養費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了結,原告擔心被告出國后,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而緊急投訴,要求法院制止被告出國。為了維護原告的權益,法院常常會采取限制措施,不許被告離境。 3. 被判外刑罰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 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審批當中,對上述申請人將作出不批準出國的決定,即不予頒發護照。 但是,具有上述不批準出國情形的公民,在刑事、民事案件了結后,犯罪嫌疑解除后,服刑期滿后,解除勞動教養后,或

民事經濟糾紛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被告出境?(如果可以的話是否有時間限制)請明白的人來回答

民事糾紛一般不會被限制出入境,但如果有法院的通知,有可能限制出境,尤其是有法院的民事生效判決、被告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會被法院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出入境。

時間期限,以法院的通知為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一般情況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時采取,情況緊急等必要情況下,法院可依職權采取。

限制出境的對象:不僅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而且還包括對債務履行有一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中的限制出境措施并非訴訟保全(財產保全)。從實施目的上來說,限制出境屬于行為保全性質,與訴訟中的保全措施目的相同,都是為了保障判決的順利進行。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6條“關于訴訟保全和其他強制措施”中對限制香港、澳門當事人出境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是將限制出境作為訴訟保全措施之外的其他強制性措施,未將其歸類為訴訟保全。

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完全部義務的,執行法院應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1、目前來說,民事糾紛一般不會被限制出入境,但如果有法院的通知,有可能限制出境,尤其是有法院的民事生效判決、被告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會被法院通知有關機關限制出入境。

2、至于說期限,應是以法院的通知為準。
附:
(1)《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妨害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報后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戶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傳的被執行人的,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決定拘留的人員,及時予以收押。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協助人民法院辦理車輛查封、扣押和轉移登記等手續;發現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產時,及時將有關信息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是可以,但有嚴格限制,首先要得到法院確認你的債權,即你勝訴的文書,然后可以申請。
有其他問題, 可以向我咨詢。
可以的,我們有一個案件已經限制了,但是申請的人應當提供擔保,而且有可能需要經過聽證,是否限制由法院決定,另外一個案件法院就沒有支持我們的限制出境申請。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和《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還有一個要提醒的,因為法律規定的很不詳細,所以各地方法院在限制出境的措施上有不同的做法,建議直接詢問法院

有民事訴訟官司在身,可否出國

前兩天被法院傳票,因遺產糾紛成為被告,但最近要出國,簽證等都已經辦好。全權代理,是否還能出國,會被限制出境嗎?

可以出國。

如果民事案件法律生效后,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有權對義務人的高消費、出國、出境作出限制。

根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暫行規定》:

一、民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有權對義務人的高消費、出國、出境作出限制。

二、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措施,適用于執行法院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全部強制執行措施之后,仍不能清償債務的被執行人。

三、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其法人組織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其它組織的,其他組織和其負責人是限制高消費對象,負責人是限制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私營、個體或合伙經營組織(包括以掛靠、聯營等形式獲得國有集體所有制經濟性質的私營、個體或合伙經營組織),其業主或合伙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

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對象。

擴展資料: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本質區別: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民事案件

百度百科-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出國、出境的暫行規定

1、你全權代理,不妨礙你出國。
2、民事訴訟不應訴,就等于敗訴,所以一定要積極應可以全權代理,出國的行籌劃,可以不被限制出境。
一般不會限制出境能全權代理此事,不影響你日常生活工作。
如果法院沒有限制你出境,你就可以出境

關于限制出境的條款

國家有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中,被起訴人或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出境的。下周我和朋友將出國旅游,機票簽證都OK了,昨天在路上開車不小心撞了人,交警立案了。要說也不是很大的事情,對方只是擦了一下。但是結案估計要一個多月,請問在此期間我可以出境么??這個應該屬于民事案件吧

限制被執行人出境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第三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4項:

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限制出境并執行,同時通報公安機關。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第九條: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作出了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體的規定,其性質屬財產保全還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限制出境措施屬行為保全性質,也即大陸法系中的假處分制度,英美法系稱為禁令,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判決的順利執行。 國外立法未對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別規定,但作為一種禁令制度規定在其民事訴訟法中。英國著名的瑪瑞瓦禁令,是英國司法制度中的一項很有特色的訴前保全措施,其內涵是法院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在被告可能將其財產轉移出法院管轄范圍以外的情況下,發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動或處理資金/財物,直至有效的判決。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設有臨時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它們都適用于判決結果產生以前的訴訟階段,目的都是為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十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假執行制度,該法第514條、第515條規定:緊急審理裁定、對正在進行的訴訟規定假執行措施的裁定、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審前準備法官給予債權人預付款項的裁定,只要法官認為有假執行之必要,并且假執行與案件的性質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得命令假執行。德國民事訴訟法于其第八編第五章規定了假扣押和假處分制度,并對其執行程序作了規定,其中假處分制度類似于禁令制度。如現狀變更,當事人的權利即不能實現,或難于實現時,準許對于爭執的標的物實施假處分。實施假處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對方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對方當事人的一定行為,特別是禁止對土地、已登記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進行讓與、設置負擔或抵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僅有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制度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的禁令制度散見于單行法與司法解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限制出境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章規定海事強制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訴前臨時措施。 禁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各國立法對禁令制度的適用條件既積極又慎重。禁令一旦發布,被申請人的違法生產、經營等行為必須停止。法院制止侵權,維持現狀的行為,很快能達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發布錯誤的禁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難以彌補的,因此,禁令的發布又是有條件的。根據英美法系的實踐,禁令,必須考慮以下準則:(1)有否一個嚴肅的爭端。申請人所提供的宣誓詞雖為一面之詞,但不應考慮到申請人敗訴機會,只考慮申請人確有機會勝訴。(2)損失賠償是否足夠救濟。除非金錢給付仍不足以救濟,而必須采取制止侵權,以維持現狀,否則,不宜發布中間禁令。(3)平衡雙方的公平利益。決定是否采用中間禁令時,法官總是必須充分考慮它會給被告帶來的損害。衡量的原則是適用臨時禁令給被告帶來的不利要小于不適用中間禁令給原告帶來的不利。(4)特殊因素。基于國家和社會利益,法官也會發布中間禁令,如T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的保護,無不體現了私權保護和社會公益的立法平衡。 限制出境作為我國涉 外民商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其適用類似于國外的禁令制度,已在一些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視為一項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來進行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禁令制度,尚未作為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規定于民事訴訟法中,而是分散于具體的實體法、特別程序法與個別司法解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但上述規定僅有原則性規定,如何適用,特別是其適用條件,還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1)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請人對案件具有勝訴的可能性;(2)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請人大陸境內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一般而言,對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其資不抵債,則不應采取限制措施,而按照我國公司法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規定處理;(3)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必須情形緊急,如不采取該措施,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審理;(4)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應基于當事人的申請,且應提供全額有效的擔保,該措施由于屬行為保全的性質,應基于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方式,《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采取決定的方式,但決定屬人民法院依職權而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屬禁令的范疇宜采取裁定的方式。限制出境措施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交保全費用。限制出境措施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較財產保全對于被申請人而言,會產生潛在不利甚至現實不利。因此,針對錯誤的措施,被申請人應有相應的救濟手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筆者認為,限制出境措施的發出,應比財產保全更為嚴格,一般地,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介入,必須基于申請人的申請,而且,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數額,應以被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或損害為限。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裁定并付諸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不準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注明不準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依照《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填寫《口岸阻止人員通知書》,并附民事裁定書,交付公安、邊防機關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止。

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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