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和臺灣人離婚需要什么東西
辦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離婚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華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港澳臺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特別提醒: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議離婚的,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涉僑、涉港澳臺同胞協議離婚的申請。
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如何與臺灣人辦理離婚
1.涉臺離婚處理程序
1.1管轄
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確定
規則:
1.1.1雙方原在我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1.2居住港、澳一方當事人向港、澳特區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行的,須由港、澳特區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托內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
1.1.3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1.1.4是內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的案件,港、澳特區法院對該案的受理,并不影響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內地法院起訴;但是否受理,應視案件具體情況作出決定。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實踐中,我國大陸與港澳臺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可以選擇港澳臺法院處理有關爭議,人民法院可以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認可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效力,但港澳臺地區應當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1.2證據
原則: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規則:
1.2.1 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臺灣地區當事人從臺灣地區寄交或者托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臺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對于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如何認定,則應當依《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和司法部1993年《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此外,臺灣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香港、澳門當事人采用的辦法辦理公證事宜;
1.2.2 港澳臺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的,則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于香港、澳門地區法院的訴訟文書確認的事實,亦照此原則辦理。
1.3法律適用
1.3.1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以選擇有關的準據法。涉臺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有關當事人選擇適用臺灣地區法律的,人民法院在引用時不得使用“中華民國”的稱呼,而應當稱之為“臺灣地區某某法”。如果應當適用的臺灣地區的法律對有關問題未做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則適用內地的有關法律規定。適用臺灣地區的法律應當堅持以下原則:第一,限于臺灣地區的民商事法律;第二,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第三,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1.4執行
1.4.11992年,臺灣地區頒布了“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裁判和內地仲裁裁決都可以在臺灣地區得到承認執行。
1.5程序
1.5.1法律文書
1.5.1.1離婚起訴書一式三份;
1.5.1.2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1.5.1.3當事人雙方身份證、臺胞證、戶口簿復印件一式三份。
1.5.1.4涉及子女撫養權須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1.5.1.5涉及財產爭議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的有關證明;
1.5.1.6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1.5.2審判期限
普通程序審理,即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一審審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但是送達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5.3送達方式
人民法院對居住在臺灣的一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一般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俗送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公告送達一般采用由審理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送達公告的方式進行。
1.6審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
該證明書能夠證明該離婚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可以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24日頒發了法(民)發[1991]33號《關于第一審離婚判決生效后應予出具證明書的通知》。其內容是:“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最近向我院反映,他們在工作中對當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無法判斷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給工作帶來不便,因此,建議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決。經研究,通知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未上訴的第一審離婚判決后,在上訴期屆滿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出具該判決生效證明書并加蓋院印,以此確認該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要和臺灣人辦理離婚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大陸一方持其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臺灣一方持大陸通行證、臺灣身份證、結婚證及離婚協議書!直接到原大陸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當場發給離婚證書。
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時,除應當出具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之外,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也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起訴離婚的,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1) 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大陸人與臺灣人如何辦理離婚呢請?
主要看在哪里登記結婚的,那就需要哪個地方把離婚登記!所以還是咨詢下婚姻登記機關!
你好,大陸人與臺灣人在哪里結婚的,就可以在哪里辦理離婚。
……建議在臺灣戶政事務所做離婚登記,再到海協會申請公證書。
回到大陸的公認處取件后,拿到一般民政局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
這是最快的方法。
如果人在大陸,直接到當地法院訴請離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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