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規劃局如何執法
城鄉規劃局強拆違章建筑的行為是合法的,所以違法行為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即使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結果也不會改變城鄉規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除非城鄉規劃局在強拆過程中程序違法,比如沒有提前通知限期拆除。
一、城鄉規劃局對違建強拆怎么處理? 城鄉規劃局對違建是可以依法強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二、違章建筑的強拆流程是怎樣的? (一)立案 (二)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 (三)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第二,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對于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后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四)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三、征地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城鄉規劃局在強拆違章建筑的時候,肯定會合法處置違章建筑內屬于違法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比如對屋內的合法財產進行清點并公證,因為造成公民合法財產受損的,城鄉規劃局還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建設用地建房是違建嗎
建設用地建房是不是違建,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在建設用地上建房,沒有辦理申請建房的相關手續,則該行為是違法的,即建設用地上建房是違建;
2、如果在建設用地上建房,辦理了申請建房的相關手續,則該行為是合法的,則建設用地上建房不算是違建。
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違建的認定標準如下: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封陽臺和封露臺違建認定標準
私自違章搭建陽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第六十六條,是屬于未經批準進行零時性的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3、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未拆除的辦法: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肯定是違章搭建,因為任何沒有經過規劃審批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都屬于違章的。不可以封,露臺屬于公共的,屬于該公攤面積的所有業主,若封閉就影響了其他業主的使用權,所以不封為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露臺進行封閉的行為是對建(構)筑物的改建,該行為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對臨街露臺進行封閉的行為是違法建設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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