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021年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變化
“尚儉崇信 守護陽光下的盤中餐”是2021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的主題,這一年除了已經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之外,還有哪些與食品有關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那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基層海關現場宣講食品安全政策 一、生物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反食品浪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是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關進校園開展食品安全宣傳
基層海關現場宣講食品安全政策 三、鄉村振興促進法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產業發展、人才支撐、生態保護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從法律層面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得到落實,確保各地不松懈、不變調、不走樣,持之以恒促進鄉村振興。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多部法律修訂情況 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稱其他檢驗機構)”。 2、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商檢機構可以采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部門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 3、將第八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4、刪去第二十二條。 5、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6、刪去第三十四條。 對《海關法》作出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 3、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 4、將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 “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5、將第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法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改為備案。此舉進一步降低了“報關”門檻,充分體現海關通過事前跨前一步服務、事中及時預警糾偏、事后部門聯動獎懲等舉措,實現了政府從“以批代管”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職能轉變。 對《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海關進出口食品重要規章發布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接連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由此掀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新篇章。
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適用于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的注冊管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上述兩個部門規章都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將成為海關系統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國際共治的原則,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活動的具體行動指南。
2021年食品安全最新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現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干酪》(GB5420-2021)等50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4項修改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貯存和運輸,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和市場銷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實守信,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形成完善、統一、規范、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全鏈條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工作需要。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規劃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三)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四)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在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轄區監管責任制度,明確事權,劃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糧食、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旅游景區、食品產業園區等特定區域、場所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弘揚誠實守信的優良風尚,依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真實、準確、客觀地進行食品安全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會輿論環境。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并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接受舉報的單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兌現獎勵。
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于2021年3月12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共七十九條,總計六章。從各個方面規定了進出口食品安全細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進出口食品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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