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處罰有哪些
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處罰有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反家庭暴力法的內容有哪些?
0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該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包括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如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
02最新版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旨在規范家庭行為,保障家庭成員之間的人身安全。該法將家庭成員之間的人身保護提升到了法律層面,明確了國家、社會和個人在禁止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03《反家庭暴力法》的具體內容包括了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和禁止,以及對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的義務規定。法律還強調了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被禁止的。
04《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家庭暴力法的主體,即所有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系的人、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系的人等。該法第二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涵蓋了各種身體和精神上的侵害行為。
05《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范圍不僅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家庭成員,還包括了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如監護、寄養和同居關系的人。這意味著這些關系中發生的暴力行為也受到法律的約束和制裁。
06《反家庭暴力法》保護的對象包括所有家庭成員以及共同生活的人。法律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圍,任何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都被視為家庭暴力,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中禁止令
法律主觀:
一、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懲罰規定
《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而言,家暴可能需要承擔以下三種責任:
(一)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二)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刑事責任。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家庭暴力構成要件
其一、夫妻一方具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主觀故意。
其二、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傷害的行為。
其三、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
其四、這種傷害后果和施暴者實施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當然,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而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做到既要保護自己,也要維護好穩定的家庭關系。
三、哪些行為屬家庭暴力
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法律客觀: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結果的行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補的條款。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訴請離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請求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在刑事上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婚姻法有關家庭暴力問題的具體規定作為一項新內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就有關家庭暴力問題在八個條文中作了直接或間接的反映。總則第3條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21條規定: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第32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一方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第45條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46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關于家庭暴力的特征,可從兩個角度進行概括:一是從靜態的構成要件上看,家庭暴力特征有五:(1)主體雙方的親屬身份性,即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間的暴力占主流,且女性多為受害方。(2)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中,以家庭內為行為場所。(3)侵害的客體集中于身體、精神、性三個方面的人身權利,即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精神性人格權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4)主觀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實施暴力行為,主觀上存在明確的目的性和故意性;過失行為不構成家庭暴力。(5)在客觀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積極作為,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強奸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也可以是消極的行為,如使受害人挨凍受餓、不準出門、有病不治療等。二是從動態的運行表現上看,家庭暴力有六個特性:(1)手段多樣性;(2)行為隱蔽性;(3)時間的連續性和長期性;(4)原因的復雜性;(5)外界介入的困難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
最新反家庭暴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它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法律責任、家庭暴力施暴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也對我國反家暴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1、家庭暴力的定義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加害人負有虐待、遺棄等嚴重過錯責任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因受到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家庭暴力行為和認定
本法規定了四種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一種,身體暴力,即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第二種,精神暴力,即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控制;第三種,身體暴力,即經常性毆打、殘害身體、精神控制;第四種,性暴力,即經常性貶低妻子等性伴侶。此外,本法還對家庭暴力其他形式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指與父母及子女一方以外共同生活一方以外生活的其他人期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同時也明確了我國家暴案件涉及人員較為廣泛。本法并未對所有人員進行區分定義,因此需要以實際情況為準。
3、“反家暴”行政干預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保護,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對于傷情嚴重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診治,防止傷情進一步惡化。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庇護或者救助;受害人不愿接受庇護或者救助的,可以請求有關組織和個人出具證明并代為申請臨時庇護或者救助。
4、家庭暴力認定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遇暴力侵害后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以及申請人財產的安全。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執行裁定可以變更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裁定送達前申請執行人應當將裁定副本送達申請人,但書面申請除外。申請撤銷或者變更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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