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單位秩序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單位秩序混亂,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制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
擾亂單位秩序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擾亂單位秩序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主體:一般主體,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4、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構成,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這種擾亂活動,制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借機發泄不滿情緒。
對于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處理方法主要包括警告、罰款和拘留。具體如下:
1、警告:對于情節較輕的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罰,提醒行為人遵守法律法規,停止違法行為。
2、罰款:如果擾亂單位秩序行為較為嚴重,公安機關可以對行為人處以罰款。罰款數額可能為二百元以下,情節較重時,可能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拘留:對于情節較重的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公安機關還可以對行為人實施拘留措施。拘留的期限一般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并可能同時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行為人屬于聚眾實施擾亂單位秩序的首要分子,拘留的期限可能提升至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可能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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