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次修改 行政處罰法 是哪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于2021年1月22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最新版《行政處罰法》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老版本是七條,最新版是六條。舊版的(二)(三)條在新版中合并為(二),增加了“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行政處罰法實施細則全文
法律主觀:
第四條 行政處罰 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2021年新的行政處罰法有哪些?
2021年新的行政處罰法有哪些?您好,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具體法律條文由64條增加到86條,主要的變化有以下幾點:
(一)明確“行政處罰”的概念,為以后在行政執法、行政訴訟等諸多案件中如何厘清行政處罰與其他行政行為提供了法理支持。
新法明確了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br>(二)新增了三種行政處罰種類。
1.通報批評,該處罰種類與“警告”的區別在于是否公開,對于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具有一定的公開性;
2.降低資質等級。比如駕駛證扣分“降照”等,通過降低行為資格,實質限制行政相對人的某種行為;
3.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就是在一定區域和時間內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比如“終身禁駕”等。
(三)賦予“鄉、鎮、街辦”一定程度上行政處罰權,解決了鄉、鎮、街辦“看得見、管不著”的現狀,為最基層政府機關行政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該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行政執法時效延長至五年。
該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币话闱闆r下,行政處罰的執法時效為兩年,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為五年。除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比如《治安處罰法》規定的執法時效為六個月。
(五)增加“聽證范圍”,重新規定聽證程序的時間為五個工作日。
該法第六十三條新增行政范圍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因為新增的兩種行政處罰種類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因此有必要納入聽證范圍,從而增加新的權利救濟途徑。同時,申請聽證的時間從“三天內”改為“五天內”,同時明確五天為工作日而非日歷天。
(六)明確法制審核范圍,無審核不處罰。
該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的法制審核程序,否則不得作出處罰決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3.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首先明確了法制審核范圍,不是所有的行政處罰都需要法治審核;其次“無審核不處罰”,法制審核成了前置必須程序;最后行政機關趕緊招聘通過法考的人員,是的法制審核“有編有人”同時也擴大法律人才就業。
(七)增加當場處罰(簡易程序)和當場收繳罰款數額。
當場處罰個人從50元增加到200元;單位從1000元到3000元;當場收繳從20元到100元。
(八)明確行政處罰案件辦案期限。
該法第六十條:“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改“60日”慣例,新增30天,為行政機關調查取證、聽證、法制審核給了必要的時間。
(九)明確電子送達文書、電子支付繳納罰款等。
該法第六十一條明確電子郵件等網絡形式送達處罰決定,方便法律文書送達;該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明確了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十)確定重大行政處罰公示制度;疫情期間從重、快速處理制度;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法治、技術審核制度。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2021行政處罰法第幾次修訂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版《行政處罰法》,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執行。修訂后,《行政處罰法》條文數量從64條增加至86條,共新增22條,修改70條,涵蓋內容眾多。2021年《行政處罰法》修訂主要涉及12項核心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遵循本法。
相關推薦:
立案規章制度(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民事立案撤訴(民事訴訟立案后如何撤訴)
簽證錯誤責任賠償(虛假工程簽證單的追責)
失火引發火災賠償(家中失火后怎么賠償)
私闖學校怎么處理(私自進入學校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