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的作用和效力
律師函的作用和效力法律分析: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它存在兩層法律關系,一是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授權委托關系,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系。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系。律師函應根據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范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一般來說,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
第三十五條 律師應當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范圍、內容、權限、費用、期限等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后,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
第四十二條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終止委托,并有權就已經履行事務取得律師費。
衍生問題:
律師函是什么?
律師函,又稱律師信,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函是一種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某種看法,并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律師函有什么法律作用
1、催款、催債是最常見的發函原因。通常,對于糾紛不大、爭議金額明確的債權債務,通過律師發函向債務人說明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及不利后果,多數情況下債務人會考慮繼續違約的成本最終償還欠款。2、制止對方的侵權行為。通過發送律師函可以起到制止不法侵權行為、澄清事實的效果。3、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對于某些訴訟時效即將屆滿但暫時不具備訴訟條件的債權,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通過向債務人發送有權利主張內容的律師函,證明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會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4、與對方和解、協商。當雙方發生糾紛時,往往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創造和解、談判、協商的渠道,引起對方的重視,促使對方主動進行協商解決問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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