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后可以利用對方愧疚的心理,及時與對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并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如對方反悔,可以采取訴訟離婚的方式。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有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的行為。如果家庭成之間發生了暴力行為,受害人一方可請求援助、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一、協議離婚的程序為:
1、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離婚協議中要寫明雙方為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事項協商一致;
2、雙方共同申請后,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在離婚登記申請滿三十日后,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領取結婚證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為:
1、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
2、起訴時需準備起訴書3份,對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及子女的出生證明。
3、在法院立案成功后,等待法院通知開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有需要還會延長六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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