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執行人,立案,是指已經判決了嗎?
法院被執行人,立案,是指已經判決了嗎?法院被執行人立案是指已經判決了。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是,原告先起訴,法院立案受理、開庭審理、判決。原告方另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再次立案,被告就成了被執行人了。
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這個稱呼是出現在法院已經作出了終審判決之后,此時敗訴的一方是必須按照法院的判決,來作出一定的賠付或者是接受一定的懲罰的。如果當事人能夠正常的接受懲罰或者是做出賠付的話,那么這個案件就算結束了。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話,此時就會被稱之為被執行人。在現實生活當中,的確會有一些人在法院的判決之后拒不執行,或者是以其他暴力的方式抗拒執行,此時勝訴的一方的權利就沒有辦法得到保障,那么此時國家也對于這種情況有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有一種就叫做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意思就是由法院出面強迫敗訴的一方來執行法院的判決,此時敗訴的一方也就被稱之為被執行人。強制執行一般多用于賠款或者是賠償的判決當中。敗訴的一方不愿意拿出錢來支付這個款項,勝訴的一方出于自己的力量是沒有辦法將這個款項追回來的,此時就需要國家權力的介入,也就是法院可以行使自己的職權,要求銀行凍結賬戶,或者是直接強制轉賬等等。法院可以不經過被執行人的同意而對賬戶當中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由于強制執行在一定意義上是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或者是財產權的,所以執行的程序也是相對來講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在一定期限之內敗訴的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或者是用其他理由的行為來抗拒履行自己義務的證據,只有滿足了一系列的法定條件之后才可以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被執行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被執行人這個稱呼是出現在法院已經做出了終審判決之后,此時敗訴的一方是必須按照法院的判決,來做出一定的賠付或者是接受一定的懲罰的。如果當事人能夠正常的接受懲罰或者是做出賠付的話,那么這個案件就算結束了。如果當事人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話,此時就會被稱之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執行局立案后多久強制執行
一、執行局立案后多久強制執行
1、執行案件立案后6個月內執行。法院執行立案后,法院應在6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一方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措施,如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等。
執行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執行人
強制執行立案后一般會在立案后的三天之內通知被執行人,對于被執行人就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還需要報告當前及前一年的財務報告,不然是可以按拒不執行罪來進行處罰的。
申請執行立案后三天之內就可以接到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中的第四條明確規定,承辦人應該在收到了案件材料之后的三天以內向被執行人進行執行的通知書的發放,從而通知被執行人依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財產申報,責令被執行人來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第一步: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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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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