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專家精解2內容簡介
在《刑事疑案專家精解2》一書中,探討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圍繞交通肇事產生的疑難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常見,而且在刑法規(guī)定之外,司法機關還通過司法解釋為準確處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jù)。然而,面對不斷涌現(xiàn)的疑難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成為了一大挑戰(zhàn)。
其中,關于指使肇事司機逃逸并修復車輛以逃避調查的情形,便是這類問題的典型代表。對此,《疑案精解》特地邀請專家進行了深入研討,旨在為解決此類復雜情況提供專業(yè)指導。
專家們指出,在面對指使肇事司機逃逸并修復車輛以逃避調查的案件時,應當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包括司機逃逸行為的性質、車輛修復行為的目的、是否影響了事故現(xiàn)場的證據(jù)收集等。在法律適用上,應當依據(jù)刑法相關條款,同時考慮司法解釋的指導意義,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此外,專家們還強調了證據(jù)收集和法律適用的嚴謹性。在處理此類疑難問題時,必須確保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證據(jù)不足或收集不當導致判決的不公正。同時,法律適用應當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總之,《刑事疑案專家精解2》通過深入剖析交通肇事疑難問題,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寶貴的參考。在面對復雜案件時,專家的指導和建議無疑為公正、準確的司法判決提供了有力支持。
刑事疑難案例研究內容簡介
《刑事疑難案例研究》是一本深度探討和解析刑事案例的書籍。它選取了上海市檢察機關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旨在展示和分析不同觀點、疑難案例以及刑法學理。此書內容分為“總則”與“分則”兩大部分,與刑法典的結構保持一致,確保了內容的專業(yè)性和系統(tǒng)性。所選案例具有典型性、實用性和理論性,不僅能夠深入剖析案件的客觀情況,還列舉了司法實踐部門之間的爭議觀點,幫助讀者在實際工作中靈活應用知識,提高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
本書通過深入分析案例,詳細闡述了刑法的各個層面和不同應用情景,使讀者對刑法理論有更深入的理解。它不僅為法律從業(yè)者提供了寶貴的學習資源,同時也對法律教育和研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在法律實踐中,面對復雜多變的案件,理解并運用正確的刑法理論至關重要。因此,《刑事疑難案例研究》對于法律專業(yè)人員來說,是不可或缺的參考書,它能夠幫助讀者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在司法實踐中更加準確地運用法律知識。
本書所涉及的案例涵蓋了刑法的各個方面,從犯罪構成、刑事責任、證據(jù)收集到量刑原則等,都進行了詳盡的分析和討論。通過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讀者可以學習到如何在實際工作中正確應用刑法理論,如何在復雜案件中找到法律適用的依據(jù),以及如何在爭議觀點中尋找合理的解決方案。此外,書中還對一些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幫助讀者拓寬視野,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
《刑事疑難案例研究》不僅對法律專業(yè)人員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對于法律教育者和研究者來說,也是不可多得的資料。它提供了一個豐富的案例庫,有助于教學和研究的深入展開。通過閱讀本書,讀者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刑法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聯(lián)系,進一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和專業(yè)技能。因此,無論是對于法律實踐者還是法律教育者和研究者,這本書都是一本值得深入研究和廣泛閱讀的著作。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該如何辯護
關于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護應該從犯罪構成理論作無罪辯護,還可以從證據(jù)不足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以及程序違法的這幾個方面進行辯護。對于每一起刑事案件,律師在接手之前是要做充分的了解的,詳細的了解過案情之后律師才知道對本罪應該如何辯護。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該如何辯護?
一、從犯罪構成理論入手作無罪辯護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jīng)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由于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有不同檔,所以必須認真考慮故意殺人罪的情節(jié),對于較輕的情節(jié),可以盡力爭取量刑的從輕處理。
二、從“證據(jù)不足”入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
罪疑從無原則是指對犯罪事實不清,犯罪證據(jù)不足的刑事疑難案件作出無罪推定的一項刑事證據(jù)原則,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和體現(xiàn)現(xiàn)代刑事訴訟價值客觀要求的訴訟原則。
新的《刑事訴訟法》 引入罪疑從無原則,給律師無罪辯護創(chuàng)造了機會。證據(jù)必須形成證據(jù)體系,即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若證據(jù)不能形成體系,證據(jù)鏈條脫節(jié),指控將不能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三、從“程序違法”進行無罪辯護
程序辯護是比較新的辯護方法。通過分析和指證控方程序違法,從而否定違法取得的證據(jù),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證據(jù)的支撐,從而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該思路來源于西方的“毒樹之果”理論。
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
司法工作人員違法回避規(guī)定、違法管轄規(guī)定取證,尤其是刑訊逼供、誘供騙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證據(jù)應當按照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guī)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凡經(jīng)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從司法解釋的層面看,對非法證據(jù)是一律排除的。奠定了法律基礎。這樣的規(guī)定可以讓辯護律師從證據(jù)取得的違法性進行辯護。動搖定罪的根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公訴方提起的故意殺人罪正好是持相反的態(tài)度,而律師在辯護的時候不能直截了當?shù)木透V方持相反的意見,這樣有可能一上來就會造成一種反感的態(tài)度。刑事律師的辯護都是有著一定的辯護技巧的,辯護不是跟公訴方做無謂的爭吵,到底該怎么辯護是取決于律師本人的辯護水平的高低的。
口供可以定罪量刑嗎
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刑事案件的證據(jù)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犯罪證據(jù)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法院就會判處有罪。刑事證據(jù)的收集方法:
1、詢問:詢問是指執(zhí)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訊問:訊問是指執(zhí)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jīng)所見所聞的部分。
4、勘驗:勘驗是指執(zhí)法人員親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和提取證據(jù)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于執(zhí)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
5、檢查:檢查是指執(zhí)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搜查:搜查是指執(zhí)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jù)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zhí)法機關模擬再現(xiàn)犯罪現(xiàn)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fā)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yè)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正是因為口供的巨大現(xiàn)實作用,給偵查機關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極大,其中所隱含的危機也將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xiàn)在:
1、使刑事偵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證途徑,刑偵工作方式在相當一部分偵查員心目中被簡單化,長期習慣并依賴于”摸底排隊--發(fā)現(xiàn)嫌疑對象--突擊審訊--破案”這一案件偵破方式,刑偵基礎建設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刑事技術遭冷落,案件偵破中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偵工作運行機制的發(fā)展,影響了現(xiàn)代刑偵體系的形成。
2、偵查視野受口供左右。在具體案件偵查中,由于過分依賴口供破案,外圍偵查取證工作滯后,使偵查工作易陷入漫無邊際的核查口供之中,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不少偵查員深有體會地稱之為嫌疑對象”指著兔子讓人攆”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誤了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關鍵證據(jù)因取證不及時而永久缺失,產生既無法認定又無法否定的疑難案件。
3、誘發(fā)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刑訊逼供屢禁不絕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對口供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作用過分依賴應當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的效率,節(jié)省了偵查的資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變、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庭審翻供在實踐中是見怪不怪,單憑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shù)。
綜上所述,僅憑口供不可以定罪。被告人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定證據(jù)種類之一。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證據(jù)。從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確獨特,不可替代。但是,口供本身可能會存在虛偽性,因此要結合其他證據(jù)才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
(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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