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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復印要求(刑事案件庭審筆錄是否可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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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結案后當事人可否復印卷宗

刑事案件終審判決有罪且已服刑完畢后,如準備申訴,可否案件復印卷宗。
冤案申訴,突破閱卷應理順的幾個問題
李仲偉律師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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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申訴閱卷,可以拿這些去爭取!
冤案申訴,閱卷是一關,雖然有規定當事人與代理律師可以閱卷,但很多地方法院總是想方設法不讓閱卷。
我代理的濮榮軍故意殺人案,自去年12月份提交申訴材料后,浙江高院至今不允許閱卷,也不告知是否已經立案審查。最近代理申訴的浙江衢州江山市徐小敏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在提交了申訴材料后,江山法院卻只讓閱正卷,并稱正卷不包括偵查卷,并拿出了浙江高院于2012年3月1日發布的《浙江省高級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閱范圍的答復》(【2012】60號文件),稱查閱偵查卷宗需要原偵查單位批準。可見,在同一省的浙江,浙江高院與地方法院對申訴閱卷也有著不同的標準。
浙江高院的奇葩規定
浙江高院的奇葩規定
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理一理冤案申訴的閱卷法律問題:
一、當事人與代理律師查閱正卷的規定
以下規定,清楚地說明當事人本人與代理律師可以查閱、復制已結刑事案件的正卷。
1、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頒布的法【2013】283號《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第16條:案件當事人持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是法人的,應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證明復印),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律師持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其他訴訟代理人持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可以查閱訴訟檔案正卷有關內容。
第17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復制所查閱的檔案材料。經批準復制的材料,由檔案工作人員核對后,加蓋人民法院檔案證明專用章,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15日發布并實施的法辦【2005】415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訴訟檔案有關問題的答復》規定:
“當事人也可以查閱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正卷”
二、法院“正卷”包括偵查卷宗
我國法院的訴訟案卷長期采用正卷與副卷分立的做法,正卷中歸入的是審判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材料,副卷中歸入的主要是法院 、合議庭討論評議記錄、案件內部請示、批示等內部來往公文及訴訟材料。之所以有正卷和副卷之分,是因為卷宗中有些材料是法院認為不宜由當事人查閱的內容,法院認為這些副卷的材料,只能限法院內部使用,定性為審判工作當中的“秘密”,所以不允許當事人與代理律師查閱(但這點也飽受質疑,此處不作探討)。但“正卷”是相對于“副卷”的一種稱呼,包括不是法院內部的“秘密”—副卷以外的所有材料,當事人與代理律師可以查閱、復制、摘抄。因為偵查卷宗已經經過開庭質,不存在保密性,當事人有知情權,所以正卷當然包括偵查卷宗。
這一點從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24日頒布并實施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偵查卷宗也屬于正卷的一部分,該規定的內容是:“刑事一審案件正卷訴訟文書材料的排列順序:(1)卷宗封面;(2)卷內目錄;(3)案件移送書(收案筆錄);(4)起訴書(自訴狀)正本及附件;(5)送達起訴書筆錄;(6)聘請、指定、委托辯護人材料;(7)自行逮捕決定、逮捕證及對家屬通知書;(8)搜查證、搜查勘驗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單;(10)取保候審、保外就醫決定及保證書;(11)退回補充偵查函及補充偵查材料;(12)撤訴書;(14)調查筆錄或調查取證材料;(14)贓、證物鑒定結論;(15)審問筆錄;(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發問題登記表及查證材料;(17)延長審限的決定、報告及批復;(18)開庭前的通知、傳票、提押票換押票;(19)開庭公告底稿;(20)開庭審判筆錄(公訴詞、辯護詞、證人證詞、被告人陳述詞);(21)判決書、裁定書正本(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調解書、協議書、裁定書正本);(22)宣判筆錄(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筆錄);(23)判決書、裁定書送達回證;(24)司法建議書;(25)提押票;(26)抗訴書;(27)上訴案件移送書存根;(28)上級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30)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回執(釋放證回執);(31)贓物、證物移送清單及處理手續材料;(32)備考表;(33)證物袋;(34)卷底。”
可以看出,“退回補充偵查函及補充偵查材料”也在正卷的裝訂順序中,該順序中之所以沒有明確寫上“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只是因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主要是偵查卷宗)在提交法院以前已經由偵查單位裝訂完畢,并打印上了頁碼,如果列入正卷裝訂順序,會打亂偵查卷宗的頁碼順序。
這一點,從2014年1月1日實行的《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的附件1:《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材料立卷規范》第八條的規定也能得出同樣的結論,此不贅述。
三、“審查決定立案后”如何理解?
2015年9月16日《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辯護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在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檔案管理部門、持有案卷檔案的辦案部門查閱、摘抄、復制已經審理終結案件的案卷材料。”2016年4月13日實行的《陜西省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和今年5月8日重慶12部門《關于進一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中也有同樣的規定,只是把“辯護律師”改為“律師”,條文成了“……律師辦理申訴、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查決定立案后,……”。但都強調了“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閱卷。應如何理解呢?
其實“審查決定立案”是一個不倫不類的說法。向法院申訴,在提交了材料后,經過漫長的等待期后,法院首先是“立案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對案件“決定再審”或者給一紙“駁回通知書”;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書,檢察院經過7日內的形式審查決定正式受理申訴后,會在兩個月之內作出審查結案或者“立案復查”的意見,立案復查的案子再根據復查的結果作出復查結案、抗訴或者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處理。不論是法院的申訴程序還是檢察院申訴程序中,根本都沒有“審查決定立案”這一說法。
上述規定中“審查決定立案后”應該理解為法院的“立案審查后”和檢察院的“立案復查后”,并不是指法院決定再審以后的立案,更不是檢察院立案復查后的提請抗訴。
但實踐中法院“立案審查”極少給出具《立案審查通知書》,最高院都是在接收申訴材料后給一紙《預約接訪單》,讓申訴人聯系地方法院的視頻接訪室準備等待最高院法官的視頻接訪,這就表示案件已經立案審查。可見,此項規定是一項非常扯淡的規定,是一項故意為難申訴人、與司法實踐無法接軌的規定,是在故意限制律師的閱卷權。
這是我見到的唯一一份不倫不類的立案審查通知書
這是我見到的唯一一份不倫不類的立案審查通知書
值的注意的是,因為上述規定是在全國及各省的“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中,之所以作出對已結案件“審查決定立案后”可以閱卷,可以理解是對律師閱卷權進行保障的強調,并不能想當然的認為沒有“審查決定立案”就不可以閱卷。當事人和律師完全可以依據本文探討的第一個問題中的規定閱卷。
四、律師可依據法定的調查權要求查閱已結案件的卷宗
冤案申訴,在法院立案審查前和檢察院決定受理申訴前,其實都還未進入申訴程序,此時律師可能已經跟申訴人簽訂了《代理申訴協議》,但因案件尚未進入申訴程序,律師完全可以不受各種申訴閱卷規定的約束,可以依據《律師法》規定的調查權要求查閱相關卷宗。律師持調查手續到法院要求查閱卷宗時,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必須同意,但不同意總歸得給出不同意的理由,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允許律師查閱復制卷宗。
2017年5月17日李仲偉律師

復印件可作刑事案件的證據嗎?

復印件是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的。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去法院復印判決書,需要什么手續

如果是本人復印,能夠復印的材料很有限,一般是訴訟費的發票丟失,此時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判決書或裁定書各一份復印件即可。如果是判決書或裁定書,直接叫書記員再給一份即可。如果是有委托律師。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律所的介紹信(原件) 。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能證明自己能復印法院資料的相關證明材料 。
法律分析
去法院里,帶著身份證并且填寫調取單,然后經過負責人簽字后,最后檔案室調取就可以了。 如果你委托的律師是你要查詢的案件的代理人,律師就可以直接拿當時案件的委托書去法院查詢(先要經過院長、庭長、主審法官的簽字,再到檔案室復印判決書)。案件辯護律師需要查閱已經歸檔的案卷,應通過該案件承辦審判員辦理。摘抄卷內材料,只能摘抄判決書、裁定書和有關結論性文件。如須摘抄其他材料,應經辦公廳、室主任同意。對摘抄的材料,要進行審查、簽章。如果在訴訟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閱卷,復印相關的證據材料等;如果是已經判決后歸檔,當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閱卷室申請查閱案卷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復印。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該案件的書記員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在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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