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務合同解除違約金
法律主觀:
一、 合同解除 違約金 怎么設定
解除 合同 與違約金支付能夠并存適用。理由是,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對違約損失的一種提前確定,盡管合同因一方的違約而宣告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是由一方違約產生的,對此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損失應當按照雙方提前確定的數額給付。所以,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解除合同與違約金支付能夠同時并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作為合同雙方對違約損失的一種數額約定當然可以與解除合同并存適用。
二、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三、 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并存
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并存。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存在過錯一方解除合同時,另一方可以主張違約金,無過錯方則沒有承擔違約金的必要。
法律客觀:
所謂違約金是對于違反合同所承擔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設定違約金只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于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當然,設定違約金要公平、合理,應考慮到各用人單位提供的特殊福利待遇的不同以及勞動者工資水平的差異。小雪當初享受了公司出資培訓的特殊待遇,并且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現在她違反了勞動合同,就應按照有關約定支付違約金。和違約金不同,賠償金是與實際損失相一致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涉及服務期賠償的,應當按照等分和相應遞減的原則確定。”但如果勞動者支付了違約金,是否還要支付賠償金呢?這要視情況而定了。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這就是說,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高于用人單位實際損失時,勞動者只需要支付違約金而不用再支付賠償金,如果違約金低于勞動者因違反服務期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不僅應該支付違約金,還應該補足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差額。
是先賠付違約金再終止合同嗎
支付違約金后合同可以終止,但是具體是否終止的話應該是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因為根據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合同解除之后,雖然基于違約事實而產生法律后果,但是和支付違約金是不相同的。
一、支付違約金后合同可以終止么? 支付違約金后合同可以終止,支付違約金并不一定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雖然也是基于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它和支付違約金不同,并不屬于違約責任方式,而僅僅是合同違約后的一種補救措施,對于遲延履行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守約方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對于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后,不需要再繼續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有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其中單方解除必須有個前提,就是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有約定的或法定的解除權。其中,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無法實現的,雙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二、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違約金? 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為,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里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為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為與解除合同并存。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于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說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并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于”,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為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為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并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包括支付違約金在內的違約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于合同的違約這種情況可能并不是特別了解,如果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話,那么的方式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支付違約金,也包括終止合同,也就是享有法定解除權。
因為違約解除合同還需支付違約金嘛
解除合同后還需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不論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解除合同后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解除合同后還需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的,不論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二、合同終止中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1、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3、遲延履行 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4、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分別規定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和第五百八十四條。三、《民法典》關于單方面終止合同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不管是由于任何的理由,只要是職員與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之中,已經約定了違約金的支付規則的,那么提前解除勞動,或者是職員違反了單位的約定,此時即使是通過協商的方式,解除的勞動合同,也會被認定為是違約,但是不一定需要支付違約金。
合同解除與違約金可以并用嗎
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 承擔違約金 只能選擇性適用。 合同一方當事人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另外一方就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要求對方 支付違約金 ,并不以解除合同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 損失賠償額 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 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 約定違約金 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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